民法典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
法律主觀:
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使得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處于嚴重不對等狀態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找法網小編整理了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顯失公平認定標準為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二、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屬于可撤銷民事行為,在被依法撤銷之前是有效的,撤銷后自始無效。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三、顯失公平合同怎么處理顯失公平的合同應由受損害方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被撤銷后,由各當事人返還因該合同所得的財產;不適宜返還的,折價補償他人;并對因自己的過錯給他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如何界定顯失公平行為
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如下:
1、合同的內容在客觀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從顯失公平的表述可知,只有在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時才可能適用顯失公平規則;
2、利益受損方因經驗缺乏或談判劣勢作出意思表示。顯失公平屬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種情形,如果利益受損方不存在經驗缺乏或談判劣勢等情形,其能夠認識到利益失衡且不存在被迫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則應視為其愿意接受這種交易結果,法律自然沒有予以介入的必要;
3、受益方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經驗缺乏或談判劣勢的故意。即合同訂立時,獲利方已經意識到合同結果會使雙方利益嚴重失衡,仍利用其優勢或對方無經驗而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有惡意傾向。如果受益方沒有這種主觀惡意,利益不平衡只能視為正常的商業風險,而不能認定為顯失公平;
4、顯失公平的發生時間在訂立合同之時。在合同訂立之后,可能因市場的客觀變化導致利益失衡,這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不屬于司法介入干涉的情形。
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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