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加盟公司騙了。如何維權?
被加盟公司騙了,如何維權?
古東玲律師
1、明確向公司提出解除加盟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費,越快越好。
如果確定不想做了,就要盡快通知公司,切勿拖延,而且提出時要明確是通知公司解除合同,而不是申請解除,也不是申請退費,是通知。
很多加盟商簽約后,明明已經知道公司或者項目存在一定問題,但心存僥幸,總覺得公司不會欺騙,對公司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沒有及時向公司提出解約,錯過了維權的關鍵期。因為合同一直沒有解除,那加盟商很容易就錯過了冷靜期,如果是區域代理了,那這段時間內占用了公司的區域代理名額,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退費的比例。有一些加盟商知道公司及項目有問題,也向公司提出了解約,但不是通知公司解約,而是向公司申請解約,然后一直被公司以領導開會、領導出差等借口拖延時間,有些甚至被公司忽悠寫下了書面的退費申請,留下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2、必須保留提出解約的證據,可以是書面的解約通知書,也可以是微信聊天記錄。
有不少加盟商只是通過口頭或者直接打電話的方式告知公司不想做了,并沒有保留這個溝通的證據,到后面被公司拖延了大量時間后,才反應過來要維權,此時就缺乏證據證明曾經提出過解約,這個給維權增加了不少難度。最保險的方式,就是通過郵政ems的方式向公司投遞書面的解約通知書,并在快遞單上注明這個是某某解約通知書,保留好快遞底單,同時把解約通知書通過微信發送給公司的各個工作人員。
3、合同解除之后,就要積極跟公司洽談退加盟費事宜(重點、重點、重點,防止二次被坑)。
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后,要積極聯系公司洽談退款事宜,談的時候,不要說是因為資金不足、合伙人退出等自身原因,而是要從公司及項目本身的問題出發,委婉表達對項目的前景、對公司的實力等了解不夠,認為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及誤導等,再結合冷靜期,提出退款的合理性。
在協商過程中,一定要控制好時間,不要一味被公司拖延。
當加盟商要求公司退款時,公司的拖延戰術無非就是兩個,一個是借口說領導出差了,要下個星期或者下個月才回來,要等領導回來才能給回復;另一個就是公司幫忙轉讓加盟名額,轉讓成功后再退回加盟費。其實細想,以上兩個說辭漏洞百出。
首先,領導出差了,難道公司就不運轉了嗎?領導處理問題,就不能通過電話、微信等便捷溝通方式?一定要回公司才能處理?不可能吧。所以說,加盟商過去公司談退款,如果對方用這個借口搪塞,基本可以判斷該公司無任何和解的誠意,無非是拖延時間,拖到冷靜期結束罷了。
其二,公司幫忙轉讓加盟名額。如果公司是有心退款的,完全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加盟名額,再自行另行招商即可,為什么要幫加盟商轉讓呢?貓膩就在這里。
(1)口頭承諾幫忙轉讓名額,實際根本沒有行動。很好理解,有加盟商過來洽談,公司肯定是優先推薦空白市場,一是為了打開市場,能爭取新客戶肯定是優先爭取新客戶;二是原加盟商已經簽了合同,費用也繳納了,退費與否,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上。
(2)有些公司會跟加盟商補簽一份委托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由公司回收加盟名額,并由公司負責向第三人轉讓,轉讓后公司收取一部分手續費,剩余加盟費才退還給加盟商。這種方式就是坑中之坑。你想想,這份協議簽訂之后,加盟商得到了什么?什么都沒得到。加盟資格沒有了,加盟費也沒拿到,公司轉讓成功后,還要扣一部分手續費,公司沒轉讓成功的,公司什么責任都沒有,拖到冷靜期滿,或者拖到合同期滿后,公司輕飄飄一句“沒人要,轉不出去”,加盟商能怎么辦呢?
把握時間,防止有些加盟公司拖延時間,因為時間拖的越久,對加盟公司越有利。一般加盟公司會讓加盟商先寫一份退加盟費的申請書,等領導審批;也可能說不能退加盟費,但是可以幫助轉讓,如果有下家,就可以退出等等。有可能就會一直等下去,而錯過起訴的最佳時間。
4、公司明確拒絕退款的,那么加盟商就要盡快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加盟費。
起訴需要的證據:
(1)起訴需要需要提供加盟合同、收據、轉賬記錄等,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加盟關系,并且支付了相關款項。
(2)如果公司存在虛假宣傳情形的,需要提供公司的宣傳冊、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3)如果公司沒有特許經營備案的,需要提供商務部官網的備案查詢截圖。
(4)如果公司沒有商標的,需要提供商標局官網的查詢截圖。
(5)如果有其他損失(如:房租、裝修費、宣傳費、雇員工資等),則需要提供相應的合同、支付憑證及發票等。
起訴維權的時間:
根據規定,民事訴訟一審審限一般是六個月,二審審限一般是三個月,其中送達時間及鑒定等時間不計算在內。而且不同法院,由于案件數量差異較大,辦案時間也不盡相同。就廣州地區而言,從立案到開庭,再到拿到一審判決書,四五個月甚至更久都是很正常的,如果被告需要公告送達的,那么時間再增加45天(公告期30天+答辯期/上訴期15天)。
由于法律程序繁雜,且對方作為公司方往往有常年法律顧問,各項材料設計對其比較有利,出庭時大概率會委托律師出庭,加盟商作為弱勢一方,最好委托律師代理,爭取最大程度保護自身合法權利。
怎么查商業特許經營備案
法律主觀: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如何申報與查詢 目前,商業特許經營備案采用網上申報及公示的方式,由商務部及各省商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但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只采用網上公示作為唯一的方式不便于廣大投資者(加盟商)的查詢和識別,尤其對互聯網知識欠缺的投資者(加盟商),其無法準確找到,甚至不會識別哪個是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的官方網站,更不懂查詢的方法。有些不法企業正是利用上述情況,故意采用欺詐手段,誘騙投資人(加盟商),開展非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騙取加盟費。這種情況的存在,不利于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制度對商業特許經營行為的規范,不利于《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實施。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商務部及省、自治區、 直轄市 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向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商務部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實行全國聯網備案。符合《條例》規定的特許人,依據本辦法規定通過商務部設立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第四條 商務部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工作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行完成備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備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未依法行使備案職責的,商務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許人的備案申請。 有問題需要溝通解決,要是對于其中內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進一步了解,建議您及時尋求 在線律師 的的幫助。
法律客觀: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備案機關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特許人的備案信息材料,依法為特許人保守商業秘密。特許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向通過備案的特許人出具備案證明。
特許經營權是什么
都有哪些是屬于特許經營權的? 特許經營權(Franchising)是指有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一項特權。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經營訣竅和培訓的領域,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并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歐洲特許經營聯合會(European Franchise Feder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服務或技術的體系,基于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和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以權利并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本文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將自己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技術秘密、配方、經營管理模式等無形資產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人(受許人)使用,按照特許人統一的經營模式從事經營活動,并向被特許人收取費用的經營形式。
特許經營權是:
是某一產品市場營銷管理的一種策略
用以加速產品的流通和分銷
經營者購買特許經營權而成立專門店
每一專門店均具統一形象,包括鋪面設計、產品、價格等
各專門店均是小型企業,但有大型公司的形象與營商方式
令顧客對產品或服務比較有信心
在我國,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政府機構授權,準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菜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準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是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成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本文探討的是后一種特許經營形式。
[編輯本段]特許經營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
特許經營權確認主要解決的是以什么要素確認及何時確認的問題。依照國際特許經營方式,受許人是從其獨立的經營業務中獲取收入,特許人是根據他為受許人提供的服務中取得收入。
特許經營權的服務費用包括加盟費、后續費用和廣告基金。加盟費是對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培訓、接受服務、特許無形資產使用權所給予的價值補償,通常情況下,加盟費是按特許經營業務投資額的5%-10%的比例提取。后續費用包括管理服務費和銷售產品的加價:管理服務費是特許人為維持向受許人提供各項后續服務而收取的費用,通常是按照受許人取得的毛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確定;銷售產品的加價是指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規定,受許人需從特許方購買產品或從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處購買時,特許人收取的產品加價或供應商給予的價格折讓。廣告基金是特許人為策劃產品廣告或進行宣傳而向受許人收取的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體系中,廣告和促銷是由總部負責,加盟者為此需付出一筆費用。
[編輯本段]特許經營權的帳務處理
特許經營權的實質是無形資產的有償轉讓,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l、普通特許經營,即總店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由加盟者使用這些特許經營權進行經營;
2、委托特許經營,即總店將特許權出售給一個代理人,由代理人負責某個地區的特許權授予;
3、發展特許連鎖,即加盟者向總店購買了特許權,同時也購買了在一個區域內建立若干個分店的特許權,若將來事業發展,需要再建分店,不必再向總店申請
4、所有權合作特許經營,即總店與加盟者合營,共同持有分店股份;
5、分配特許經營,總店不僅授予加盟者特許權,而且還授予其設立批發倉庫,向其他加盟店供應分配貨物的權利。
近些年來,以特許經營權方式從事連鎖、合資、合作經營的情況日益增多,美國、英國、荷蘭、日本等經濟發達國家均視特許經營權為無形資產。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無形資產中已列有“特許權”一項。但《企業會計制度》中則未予具體指明。對于特許經營權的帳務處理方法,本文認為既要參考有形資產的處理方法,使其具有可比性;又要考慮無形資產的特殊性及特許經營權轉讓的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轉讓特許經營權使用權的帳務處理。特許經營權使用權的轉讓對特許人來說并不失去其所有權和使用權,而且其使用權還可以多次轉讓。因此無需沖銷特許經營權的原始價值和已攤銷價值,只需在取得轉讓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特許經營權轉讓收入”。對受許人來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使用權,并支付加盟費時,借記“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貸記“銀行存款”。
2、特許經營權投資控股的帳務處理。特許經營權以投資方式入股,通常是以使用權投資,特許人不會失去所有權和使用權。這種情況比較復雜,目前,會計制度中還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3、特許經營權攤銷的帳務處理。特許經營權作為無形資產入帳后是否要在其有效期限內分期攤銷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攤銷年限、攤銷方法及帳務處理。本文認為特許經營合同如果規定了期限,則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進行攤銷。攤銷方法采用直線法,攤銷的帳務處理要設置無形資產、累計攤銷和無形資產凈值,參照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分別反映無形資產原值、攤銷金額和攤余價值;特許經營合同如果是永久的,則采用掛帳法不予攤銷。
4、后續費用和廣告基金的處理。后續費用和廣告基金對特許人來講,相當于取得業務收入,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特許經營權轉讓收入”。對受許人來講,如果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管理費用,則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如果是支付的產品采購加價,則記入產品采購成本;如果支付的是廣告基金,則借記“銷售費用”,貸記“銀行存款”。
[編輯本段]特許經營的特征
首先,有必要知道特許經營機會只是另一個商業機會。評估特許經營機會時仍然需要通常的商業方面的考慮,也就是說常識仍然是重要的。然而,特許經營確有某些與眾不同之處,對此,可能的投資者需要了解。某些不同之處簡要介紹如下。
1、固定的特許經營條款。幾乎所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許人嚴重不能履行義務,否則大多數特許者在期限到來時都會延期。
2、發展日程表。當受許者獲得特定區域或國家或地區特許權--通常稱作地區特許或總特許時,特許者通常會堅持受許者履行雙方同意的區域發展日程表。這意味著受許者必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張指定數目的特許店。
3、知識產權。特許經營的主要條款之一是知識產權的使用。大多數特許者對如何使用他們的知識產權都有非常特別和具體的要求。這包括受許者在經營中采用特許者的企業標記。有時為達到統一性,受許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購買物品和設備。
4、次特許的權利。獲得地區特許或稱總特許的權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許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獲得次特許權的受許者只能在其領域直接擁有和經營所有的店鋪。可能的受許者非常有必要考慮上述情況并且在談判早期就提出來。引起許多誤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亞洲的受許者對西式特許經營缺乏了解。盡管特許經營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對所有人都合適。
選擇特許經營公司
選擇特許經營公司時應該看一下陳述公司特許經營權出售和歷史記錄的特許經營說明文件。如果文件缺少任何情況,應該向特許者索取。可能的受許者應該只有在了解到所有相關情況之后才決定是否加入一個特許經營系統。具體地,可能的受許者應該注意哪些方面呢?
1、好的經營業務的要素。這些要素應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已建立的名稱或商標、好的經營理念、好的商業形象、經檢驗的產品或服務出色的運作系統、非常有效的營銷計劃、獨有技術。這些要素有助于可能的受許者評價特許經營業務在特定區域的競爭力。因此走訪特許者的辦事處和若干加盟店是絕對必要的。
2、真正的投資成本。需要確定真正的還不是預計的投資成本。需要精確檢查各項成本項目,如租金、定金、交通,工資和保險等,尤其當可能的受許者對業務不熟悉時更應如此。
3、董事和主要經理的經營記錄,這些記錄可以回答一些重要問題,如:
創立者是否仍在主持公司?
CEO(首席執行官)是主要的股東嗎?
董事和主要經理加入公司多長時間?
他們是否曾參與已經失敗的特許經營業?
誰是公司中真正有專長的人?
另外可能的受許者有必要與特許經營公司的人員會面。無論如何,在可能的受許者和特許者之間必須要有一種高度舒適和信任的關系。
4、特許者的歷史記錄。特許經營公司不僅要表明它有一個好的業務,還應該表明它是一個好的特許者。特許者應該提供的某些基本情況和統計資料包括:公司特許經營的時間長短、公司直營店的數目和地點;網絡中受許者,數目和地點;如果有外國受許者,數目和地點、關門或轉手的店鋪數目、特許經營網絡的增長率、訴訟記錄、好的特許者樂意可能的受許者與現有受許者會面和了解情況。現在受許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特許經營網絡的晴雨表,可能的受許者不應錯過任何與現有受許者會面的機會。
5、特許者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這可能是特許經營關系中最有爭議的領域。如果特許者所做的與許諾的不符,那么可能的受許者很容易對所要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產生誤解。不幸地是,許多特許者許諾過多,難以實現。特許者的許諾都應該以書面形式寫出來。因此,可能的受許者必須對特許者實際可能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有清楚的認識,這些特許者通常都在千里之遙。
6、另一個有可能產生爭議之處是網絡中受許者的義務。某些情況下,受許者義務繁多,受許者還不如單獨經營為妙。受許者的義務通常包含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因此是有法律約束力的。這些義務的含義必須得到受許者的同意和理解。
顯然,投資者在投身特許經營業之前應該盡量錄求幫助和多方征求意見。
幫助和建議
如果可能的受許者需要幫助和建議,他應該聽取那些與特許經營業務的成敗有密切利益關系的人的建議。花錢向他咨詢是值得的。這些人包括:
1、特許經營協會。如果在你的區域有這樣一個協會,那么可能的受許者可隨時從他們那里得到好的建議和信息。如果沒有這樣的協會,那么查看一下特許者當地的特許經營協會。大多數好的和已確立的特許者都是本國特許經營協會的成員。
2、可依賴的特許經營咨詢顧問。特許經營顧問只不過是一般的經紀人,他們對特許經營知之甚少,并且為了得到傭金可以推銷任何東西。好的咨詢顧問則與特許者,受許者以及特許經營業中其他人保持不斷的接觸。他們的經驗和信息非常有助于相距遙遠的特許者和受許者跨越在期望、語言和文化方面存在的鴻溝。
3、有經驗的特許經營律師。你應該從信譽良好的特許經營律師那里獲得有關特許經營協議的法律方面的建議。能夠處理復雜的特許經營協議的律師并不多。許多由特許者在他們本國準備的協議在國外的法律環境中根本行不通。好的特許經營律師可以幫助起草一份對特許者和受許者雙方都有利的特許經營協議。同樣,要檢查律師的歷史和可信度。
大多數投資者可歸納到3種范疇:
1、老板或負責業務發展的高級經理,他們尋找新的商業機會以便分散業務組合。
2、因各種原因不再愿意向上級匯報的高級經理,這些原因包括:辦公室權力之爭,預算考慮,中年心理危機,退休等。他們希望購買特許權,自己當老板。
3、對現有經營業務不滿足的商人,他們希望通過加入特許經營系統獲得更高的回報。
結 論
投資于特許經營業要求可能的受許者對商機有一個敏銳的洞察力和思維。在購買特許權之前,可能的受許者應該對特許經營的益處和危險有所了解,他必須對特許者提供的情況滿意,并且完全了解即使采取多種預防措施,購買特許權仍然是有風險的,盡管風險已經變小。好的特許經營可能失敗,而差的特許經營卻可能興旺。不幸的是在這個世界上并沒有什么絕對肯定的,即使在特許經營中也是如此。
并不是所有的特許經營都生來平等,特許經營合同也各有異同。看起來肯定會成功的經營業可能由于需求下降,經濟衰退或特許者管理不善而敗。查看數目眾多的特許經營業并且區分出優劣本身就是一份艱巨的工作。尋找一個成功的特許經營業或者避免經營不善的特許經營業的最好工具是調研和知識
如何獲得特許經營權
導語:投資特許經營業務要求受許人具備洞察商業的能力。在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之前,了解特許經營的優勢和潛在風險至關重要。此外,受許人應確保滿意特許人提供的資源,并認識到即使采取了多項預防措施,特許經營權購買仍存在風險。評估特許經營機會時,除了常規商業知識外,投資者還需了解特許經營的獨特之處。
1. 發展日程表:當受許人獲得特定區域的特許經營權,通常稱為地區特許或總特許時,特許人通常會堅持要求受許人遵循雙方商定的區域發展日程表。這意味著受許人必須在約定的時間內發展一定數量的 特許店。
2. 固定的特許經營條款:幾乎所有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的期限。除非受許人嚴重違反協議條款,大多數特許人在協議到期時都會續期。
3. 次特許的權利:獲得地區特許或總特許的權利并不意味著擁有次特許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獲得次特許權的受許人只能在其所在地直接經營其所有的店鋪。有意愿的受許人非常有必要在談判早期就提出次特許的要求。
4. 選擇特許經營公司:選擇特許經營公司時,應仔細審查特許人提供的關于公司特許經營權出售和歷史記錄的文件。如果文件中有些情況缺乏詳細解釋,應向特許人索取更多信息。潛在的受許人應在充分了解所有相關信息后,決定是否加入一個特許經營系統。
5. 知識產權:特許經營的主要條款之一是知識產權的使用。大多數特許人對如何使用他們的知識產權都有非常具體和嚴格的要求。這包括受許人在經營中必須采用特許人的企業標識,有時為達到統一標準,受許人可能必須從海外購買物品和設備。
在具體注意哪些方面時?
1. 真正的投資成本:需要確定實際的而非預計的投資成本。精確核查各項成本項目,如租金、定金、交通、工資和保險等,尤其是當受許人對業務不熟悉時。
2. 受許人義務:另一個可能引發爭議的點是受許人的義務。某些特許人給予受許人的義務繁多,受許人可能還不如單獨經營。受許人的義務通常包含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因此是有法律約束力的。這些義務必須得到受許人的理解和同意。
3. 董事和主要經理的經營記錄:這些記錄可以回答一些重要問題,如:創始人是否仍在公司主持大局?CEO是否是主要股東?董事和主要經理在公司任職多久?他們是否有參與過失敗的 特許經營業務?誰是公司中真正有專長的人?
4. 特許人的歷史記錄:特許經營公司不僅要展示其業務項目的優勢,還要證明其作為特許人的能力。特許人應提供的基本情況和統計資料包括:公司特許經營的時間長短、直營店的數量和位置、受許人的數量和位置、國外受許人的數量和位置、關閉或轉手的店鋪數量、特許經營網絡的增長率、訴訟記錄。好的特許人通常愿意讓潛在的受許人與現有的受許人會面并了解情況。現有受許人在很大程度上是特許經營網絡的晴雨表,有意向的受許人不應錯過與現有受許人會面的機會。
5. 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這是特許經營關系中最有爭議的領域之一。如果特許人提供的與承諾的不符,受許人很容易對特許人將要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產生誤解。不幸的是,許多特許人承諾過多,難以實現。因此,特許人的承諾都應以書面形式記錄。受許人必須對特許人實際可能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有清晰的認識,因為這些特許人通常都在千里之外。
6. 成功經營業務的要素:這些要素包括已建立的名稱或商標、良好的經營理念、良好的商業形象、經過驗證的產品或服務、出色的運作系統、非常有效的營銷計劃、獨有技術。這些要素有助于受許人評估欲加盟的特許經營體系在特定區域的競爭力。
另外,參觀特許人的辦事處和若干加盟店是絕對必要的。顯然,在投身特許經營業之前,投資者應尋求幫助和多方征求意見。
7. 幫助和建議:如果受許人需要幫助和建議,他應聽取與特許經營業務成敗有密切利益關系的人的建議。
1. 可信賴的特許經營咨詢顧問:在向咨詢顧問咨詢之前,應檢查一下他們的歷史記錄,并向接受過他們服務的人了解情況。好的咨詢顧問應與特許人、受許人以及特許經營業中其他人保持不斷的接觸。他們的經驗和信息非常有助于相距遙遠的特許人和受許人跨越在期望、語言和文化方面存在的鴻溝。
2. 有經驗的特許經營律師:應從信譽良好的特許經營律師那里獲得有關特許經營協議的法律方面的建議。
3. 特許經營協會:受許人可隨時從他們那里得到好的建議和信息。如果受許人所在地沒有這樣的協會,那么查看一下欲加盟特許人所在地的特許經營協會。大多數好的和已確立的特許人都是本國特許經營協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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