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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擔保申請書(財產保全反擔保申請書)

首頁 > 公司事務2025-03-10 03:43:30

貸款擔保制度

我國擔保貸款存在的風險及對策?

分類: 商業/理財 個人理財

解析:

一、潛在風險

(一)對保證人保證資格、實力、手續審查不嚴,從而使保證流于形式,造成貸款風險。一是忽視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未按《擔保法》有關規定,把不能作為保證人的如鄉鎮資產經營公司辦公室、村民委員會等行政職能部門或未經授權的企業分支機構充當保證人。由于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形成無效保證。二是忽視對保證人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保證人是否具有經濟實力的審查,由于保證人沒有經濟保證能力,從而形成擔而不保。

(二)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兩高一小”,從而使貸款存在潛在風險。所謂“兩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評估價值高,貸款抵押率確定高,抵押物實際抵償價值小。一是機械類動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時,由于借款人不能提供購買時原始價值發票,作為動產抵押物價值依據,而信用社沒有較專業或懂行的評估人員,一般由抵押人委托注冊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由于評估部門按照評估價值的金額大小收取評估費用,造成人為地對抵押物的高估,評估價值遠遠脫離市場價值。二是在確定貸款抵押率時,未按信貸管理工作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設定,并區別專用設備與通用設備,甚至把棋具也一并作為抵押物,抵押率過高確定在評估價值的70%以上,且年復一年長期周轉連續抵押,未隨著折舊做到逐年壓縮,造成抵押貸款潛在風險。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產同時抵押,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企業,在其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后,由于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信用社通過法律程序處理機械類動產抵押物還貸,由于在操作中存在“兩高”現象,造成對動產拍賣或處理中抵償價值小,貸款損失大。

(三)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保險脫保,未逐年壓縮抵押貸款額度,造成貸款風險。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一般都要求對抵押物辦理強制保險手續,并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但由于保險到期前未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續保手續,存在脫保現象,增加了信貸潛在風險。二是交通類動產其價值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且其折舊年限短、速度快,由于未采取逐年壓縮的信貸策略,產生抵押貸款額度未隨抵押物價值的減少而降低,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債,使信用社貸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貸款風險。

(四)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在操作不當、調查失實、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而使抵押貸款產生風險。一是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作貸款抵押物的,未按有關法律規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讓金后計算抵押物的價值,增加貸款風險。二是對房產抵押貸款其房產的共有人情況調查失實,出現辦理貸款時無共有人,而在依法處理房產時共有人“復活”現象,使抵押貸款埋下風險隱患。三是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房產證書和私章,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手續,在貸款依法訴訟時,由于抵押人否認抵押事宜,判決抵押無效而造成貸款損失。四是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由于農村情況的特殊性和受“有錢不買疙瘩產”的思想影響,信用社依法抵償的農村房產處理難度較大,造成貸款風險。

(五)以存單等權利時,存在質押人未簽名,未辦理核押手續,使存在貸款風險。一是在辦理第三人質押存單貸款手續時,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單辦理,沒有對質押人加以核實并當場簽字,在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處理質押存單時,質押人否認存單質押事宜,使合同喪失法律保障。二是對質押的存單,未向簽發行社辦理質物核押登記止付手續,結果被提前掛失支取,使質押存單成為廢紙,造成風險。

二、防范建議

(一)重新完善擔保手續,減少存量貸款風險。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組織力量對存量擔保貸款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根據借款人行業、貸款方式、貸款手續情況,對存量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行如實認定,以真實地反映現有信貸資產的風險狀況,為制定切實可行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礎。其次要積極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補辦。根據認定的貸款風險,按照先易后難,制定化解落實計劃逐步進行完善。對擔保操作手續不規范的貸款,要限期做好補辦工作;對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無經濟保證實力的存量貸款,要采取積極的措施,收回或置換成有效資產抵押方式;對動產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貸款,要采取壓縮或逐步增加其它擔保的方式,進行有效落實和化解。對存量動產風險貸款的化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提高城區商品房地和的抵(質)押率,以減少動產抵押貸款額度。再次要落實存量風險貸款責任,加大考核力度。對存量風險貸款,要逐戶逐筆把化解責任落實到人,聯社要加大對信用社、信貸責任人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進度和質量的檢查考核,實行任務完成的好壞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的激勵機制,從而充分調動信貸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存量貸款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二)規范貸款操作,堵住新增貸款風險。首先要完善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聯社要根據信用社實際情況,修訂和完善擔保貸款管理制度,從而堵塞擔保貸款管理中出現的漏洞,進一步增強風險防范能力,在制度上確保貸款資產安全。其次要嚴格執行擔保貸款管理制度,規范日常貸款業務操作。信用社要加強對擔保貸款的合法性、抵押物價值的足值性、質押物的真實性和擔保手續的有效性的審查,從而使發生的每筆貸款業務合法合規。對保證貸款要嚴格審查保證人有無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董事會同意保證意見書》的簽訂,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簽名達到法定董事人數,確保保證人簽章的真實性;對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要根據動產凈值并結合市場現值,區別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抵押,通用設備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專用設備抵押控制在30%以下;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要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并要結合抵押物的折舊情況和報廢年限采取逐年壓縮;對房產抵押貸款要嚴格審查房屋產權歸屬和共有人情況;對要辦妥質押物核押手續,確保質押人簽章真實并確認質押事宜。

(三)落實有效防范措施,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信貸管理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倒閉后,由于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從而使我們無法追索企業法定代表人貸款責任,出現企業虧損,法定代表人致富,貸款無法落實的情況。據調查有限責任公司貸款已占全部貸款的50%以上,因此應有效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盡最大限度減少貸款風險損失。可采取的措施有:(1)實行雙重擔保制度。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的全部貸款或部分風險貸款,在辦理有效抵押保證手續的基礎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個人對貸款進行全額保證或部分保證,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2)置換借款人主體。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為借款人主體,即把公司貸款置換為自然人貸款,通過置換借款人主體,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延伸貸款追索。(3)落實私房抵押。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首先要落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的私房作為貸款抵押,然后再考慮其它貸款方式,從而增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東的經營責任,有效減少信用社債權少受損失。

(四)加強培訓教育,實行競聘上崗。信用社信貸工作做得好壞,關鍵取決于信貸員的工作責任和各方面素質。因此這是降低和防范擔保貸款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貸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信貸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以及風險意識教育,使信貸員真正有危機感、責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貸員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聯社要加強信貸員的業務培訓和輔導,重點是讓信貸員熟悉《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貸款規范化操作程序,并運用到貸款管理的實踐中去,從而提高信貸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對信貸員崗位實行競聘制度。在堅持持證上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礎上,實行競聘上崗,從而迫使信貸員勤動腦筋,多想辦法,竭盡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貸款風險。營造一種外有壓力,內有動力,充滿生機活力的信貸員管理機制。

青島市財產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抵押貸款活動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抵押貸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向抵押權人(貸款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當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償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并優先受償的借貸方式。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及自然人與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抵押貸款活動。第四條抵押貸款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章抵押物第五條抵押物是指抵押人為保證按期清償債務,向抵押權人提供的并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財產。抵押人對抵押物必須享有所有權或國家授予的經營管理權。第六條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

(三)原材料、產成品;

(四)股票、債券、存單等有價證券;

(五)依法可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六)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

(七)其他可轉讓流通的財產。第七條下列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一)土地、自然資源等法律禁止買賣的財產;

(二)所有權或經營權有爭議的財產;

(三)被依法查封、扣壓或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財產;

(四)學校、醫院等公共福利設施;

(五)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

(六)不易估價、難以保管或不易處理的財產;

(七)法律法規禁止作為抵押物的其他財產。第八條以海關監管貨物作為抵押物,需經海關同意。第九條以共有財產作為抵押物,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按份共有財產作為抵押物,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第十條以已發包、出租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原承包、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發包人或出租人應就保證執行抵押貸款合同與承包人或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第十一條以同一財產設定若干抵押權的,該抵押物的價值應大于所有貸款之和,并應于設定抵押權時,將設定抵押權的情況書面告知各抵押權人。第十二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其關鍵設備、成套設備、重要建筑物作為抵押物,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三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股份制企業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時,須有該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同意的證明文件。第十四條在設定抵押權時,抵押貸款當事人應按有關規定對抵押物進行估價。第三章抵押貸款合同第十五條抵押貸款當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貸款合同。第十六條抵押貸款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姓名)、住所,抵押人的開戶銀行、帳號及法定代表人;

(二)貸款的用途;

(三)貸款的幣別、金額、期限、利率;

(四)貸款的支付方式及償還本息的時間、方法;

(五)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存放處所、有效使用期、所有人及權利義務狀況;

(六)抵押物的占用方式、保管責任、收益的歸屬以及意外毀損或者滅失的風險責任;

(七)投保的抵押物,應當載明投保險種、賠償方法以及保險費用的承擔;

(八)借款方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后,抵押物的歸還方式和注銷程序;

(九)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十)簽約日期、地點;

(十一)需載明的其他事項。第十七條抵押貸款合同按有關規定須經公證的,當事人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手續。

抵押貸款合同辦理公證和抵押物的保險、運輸、倉儲、保管等費用,由抵押人負擔。第十八條抵押貸款合同未盡事項,依照《借款合同條例》和國家有關貸款的規定辦理。第四章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第十九條抵押物按下列原則占有、保管:

(一)本辦法第六條(一)、(二)、(三)、(五)項規定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該抵押物產權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抵押物,由抵押權人保管;

(三)本辦法第六條第(六)、(七)項規定的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由雙方在抵押貸款合同中約定。第二十條抵押貸款當事人應對其占有、保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負責,并隨時接受對方的監督。

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房屋抵押擔保貸款怎么辦理

《抵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三條、抵押物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抵押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為限;有經營期限的企業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其經營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應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撫順市人民政府印發《撫順市職工個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進住房商品化,支持和鼓勵職工個人購建住房,根據《國務院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遼寧省城鎮職工個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抵押貸款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職工個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是用于職工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自建住房和私房翻修而發放的專項貸款。第三條本項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整借零還的原則,原則上每戶只能享受一次貸款。第四條本項貨款業務由撫順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委托的銀行辦理。第二章貸款的對象和條件第五條職工個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的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和認購住房債券;

(二)具有本市常住城市戶口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職工;

(三)持有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本人或家庭成員固定經濟收入的證明;

(四)借款人購、建、修的是自住住房,并有相當于購、建、修住房費用50%以上的自籌資金;

(五)所購、建、修的自住房符合房改政策規定,有合法的購房合同,修、建房批文等有關證明;

(六)愿用自住房屋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指定或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擔保;

(七)有代為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單位或個人提供保證;

(八)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章貸款的程序第六條借款人須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工作證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是否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

(二)公積金繳交和購買住房債券證明;

(三)購買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及由售房方填制的《申辦貸款通知書》;

(四)自建住房,應提供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門發給的有關證明材料,以及評估單位提供的建房估價方面的材料;

(五)翻建、大修住房的,應提供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所有權證,以及評估單位提供的翻修估價方面的材料;

(六)自籌資金的落實情況證明;

(七)保證人的資質證明;

(八)抵押財產的證明;

(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七條職工個人在辦理購房貸款時,須持售房單位的《申辦貸款通知書》(一式四份)、購房協議及其他有關資料。

職工個人在申辦修、建房貸款時,將申請貸款的材料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查。第八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貸款材料進行核實審查后,應在三個月的時間內向申請人做出正式答復。同意貸款后,借款人須辦理以下手續:

(一)填寫《職工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申請書》和《職工個人住房委托貸款合同書》;

(二)借款人要將自籌資金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指定銀行開立的住房儲蓄存款戶;

(三)借款人要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財產保險;

(四)借款人要到市公證處辦理公證;

(五)將質押的有價證券、存款及抵押物權利憑證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保管。第九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約定的合同期限通知指定銀行辦理貸款的劃轉手續。

用于購買自住房的,銀行采取轉賬方式將個人存款和住房貸款一并劃到售房單位的售房存款賬戶。

用于修、建自住房的,將住房貸款劃入借款人開立的住房儲蓄存款戶。借款人用款時(包括自籌資金),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或用款證明,經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方可支取。第十條售房單位待借款人購房款全部交齊后,由其統一辦理住房個人產權證書一并轉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保管作為抵押憑證。第四章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及還款方式第十一條貸款額度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按下述兩種計算方法選擇確定:

(一)貸款額度(元)=(借款人及家庭成員工資總額之和)×25%×12個月×貸款年限;

(二)最高貸款額為購、建、修住房費用總額的50%。

以上兩種計算辦法取最低數額為貸款額。第十二條本項貸款期限為1年期到20年期。購買新房不得超過20年,購買舊房不得超過10年。第十三條貸款利率按照貸款年限實行確定利率:

1—5年貸款年利率5.13%

5—10年貸款年利率5.67%

10—15年貸款年利率6.21%

15—20年貸款年利率6.75%

已有房屋如何抵押貸款

1、已有房屋想要申請抵押貸款,貸款人首先需要找到合適的貸款機構,比如說商業銀行。然后向貸款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按照要求提交資料等待審核,審核通過會辦理抵押簽訂合同,最后才放款。

2、不過也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夠辦理抵押,有一些房子明顯沒有市場價值,在這種情況下貸款機構也不會受理貸款人的貸款申請,貸款人能夠申請到多少貸款,與所抵押房子的價值有關。

拓展資料

一、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采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于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二、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支持“三農”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增加貸款種類,保證貸款安全。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1、第一條抵押貸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時,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財產作保證的一種貸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公司有權處理其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2、第二條辦理抵押貸款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3、第三條抵押物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抵押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為限;有經營期限的企業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其經營期限;

青島市企業貸款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企業貸款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管理,保障擔保資金運營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擔保資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和有關企業出資形成的,專門用于為本市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提供貸款擔保的基本金。

擔保資金分為中小企業擔保資金、高新技術企業擔保資金、個體私營企業擔保資金、對口幫扶擔保資金等項。第三條擔保資金管理遵循市場機制運作、政府監督引導的原則。第四條以擔保資金提供的擔保貸款總額不得超過擔保資金總額的5倍。第二章機構與職責第五條由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企業發展投資公司和擔保資金出資企業以及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分別成立各項擔保資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各監管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其組織形式和議事規則等由監管會章程規定。第六條監管會在其監管資金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擔保資金管理具體制度;

(二)審議批準擔保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批準擔保中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四)審議批準擔保中心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審議批準擔保資金增資或補資方案;

(六)審議批準有關擔保項目;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各項擔保資金由其監管會委托市擔保中心具體管理運營。擔保中心應當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八條擔保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有關規定向監管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監管會有關決議;

(三)具體實施信用擔保,出具相關擔保文件;

(四)提請監管會審議增資或補資等方案;

(五)負責擔保資金的財務分類核算;

(六)監管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擔保中心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應當依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章擔保條件第九條企業具備下列條件的,擔保中心可以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

(一)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二)合法經營,資信良好;

(三)經營管理水平和產品技術含量較高,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較好;

(四)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

(五)能夠依法提供反擔保;

(六)其他條件。第十條企業向擔保中心提供反擔保的,除應當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抵押物或質物是能夠依法轉讓變現的財產;

(二)抵押物或質物已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第十一條對擔保資金出資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優先提供擔保。第十二條對申請提供的擔保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下、擔保期限在9個月以內的,并且貸款資金用作項目流動資金的,可以優先提供擔保。第十三條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原則上對同一項目提供的擔保資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擔保期限不得超過1年。對擔保資金額超過500萬元或擔保期限超過1年的,擔保中心應當報監管會審批。第四章擔保程序第十四條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由擔保中心與貸款銀行根據受保企業資信、擔保資金額等情況協商確定為全額擔保或非全額擔保。第十五條符合條件的企業須經有關監管會指定的部門推薦后,方可向擔保中心提出擔保申請。第十六條向市擔保中心提出擔保申請,應當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驗證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溢表、現金流量表等),個體工商戶除外;

(四)提供反擔保的有關證明;

(五)本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六)其它有關資料。

擔保中心應當對擔保申請進行審查,并在10日內作出是否提供擔保的決定。第十七條擔保中心決定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當依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有關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有關合同生效后,擔保中心應當及時將有關資料(復印件)送市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所獲取的貸款,應當專項用于申請貸款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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