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企業,區別于普通合伙制企業,在于其合伙人承擔的責任與風險與普通合伙制企業的合伙人不同。普通合伙人企業,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企業中,承擔的責任分為兩類:
(1) 若是由于合伙人非故意或者非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則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若是由于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則該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余的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這種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助于實現責任的劃清與風險的控制,對合伙人有較強的激勵作用,對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等專業高風險機構的成長有好處。
適用范圍:
特殊的普通合伙僅適用于以專門知識和技能(如法律知識與技能、醫學和醫療知識與技能、會計知識與技能等)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
因為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為少數的、受過專門知識教育與培訓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伙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系,合伙人個人的獨立性極強。
擴展資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制度的優勢:
1、責任形態的二元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存在兩種承擔不同責任的合伙人,執業合伙人對其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在這一點上,十分類似于有限責任合伙,有所區別的是,后者的二元責任是在合伙協議和注冊登記文件中,事先確定不變的;而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兩種責任的承擔,可能會隨著每項業務中執業合伙人的變換,引起責任性質的換位。
2、合伙人承擔責任性質的事前不確定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哪一個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哪一個合伙人應當承擔有限責任,并未在合伙企業的協議和注冊登記文件中事先明確,只有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向合伙人追究個人責任時,才有可能被確定。
這種合伙企業形態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不確定性還表現在合伙人承擔責任形態的位置具有互換性、交替性。
3、有限合伙人同樣擁有合伙事務管理權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與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一樣擁有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權。這一點形成與有限合伙企業的顯著區別。
因為有限合伙企業中,只有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才享有合伙企業事務的經營管理權,禁止有限責任合伙人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
如果有限合伙人違背該禁止性規定,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就會喪失法律所提供的有限責任保護,將被要求與無限合伙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之所以特殊就在于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既享有法律所給予的有限責任保護,同時也有權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在業務執行活動中能夠主動地進行自我風險控制。
4、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具有人合兼資合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是在普通合伙基礎上的改進類型,而普通合伙企業擁有典型的人合品格,合伙人之間的人身依賴關系通過合伙協議具體化。
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和聲望構成合伙的信用基礎。普通合伙的人合性在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繼續保留,但是,同時卻附加了資合性因素。
這種資合性因素的生成,不在于合伙人出資形成相對獨立的合伙財產,因為特殊普通合伙并沒有限制分配的制度;而是在于法律要求其提供保險或分離的財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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