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如何構成商業詐騙罪?
法律規定要想構成商業詐騙罪,需要通過虛擬的單位,或者是冒用別人的名義簽訂合同。除此之外在商業交往活動中,通過欺詐,捏造虛假事實等相關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產的,都會構成商業詐騙類型的犯罪。
一、法律規定如何構成商業詐騙罪?
(一)以虛擬的單位或冒用別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假造、變造、報廢的票據或許其他虛偽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踐實行能力,以先實行小額合同或許部分實行合同 的辦法,誘騙對方當事人持續簽定和實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品、貨款、預付款或許擔保產業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辦法騙得對方當事人資產的。
商業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商業詐騙罪的類型是什么?
(一)預付金詐騙,犯罪者會引誘潛在的投資者提前為那些貌似有利可圖其實根本不存在的生意預付費用。犯罪的形式有很多種,包括金融貸款騙局,西非的詐騙以及彩票詐騙。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這種詐騙已經應用互聯網變成了一種全球化的犯罪模式。
(二)破產詐騙,犯罪者通過相關的信用卡設備或者是貸款的方式欠下大量的債務,然后宣布破產以逃避償還欠款。
(三)保險詐騙,犯罪者欺騙保險公司以非法獲得保險金或是冒領不屬于保險金。此外,保險公司或其員工也會欺騙客戶或其它保險機構以謀取利益。
在商業經濟交往活動當中,若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通過詐騙的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產的,將會構成詐騙罪。實際上目前《刑法》當中所規定的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但是沒有商業詐騙罪。所以也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構成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詐騙罪與商業欺詐行為的區別
我國沒有商業詐騙罪,根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表示,商業詐騙罪是指一些以欺詐、瞞騙或違反信用為手法的非法行為,而此等行為則不以威脅或實際行使武力或暴力以達致目的。類似地,商業詐騙罪可以歸類到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那么,詐騙罪與商業欺詐行為的區別是什么呢?下面倍領安全網來給大家分析下吧。
首先,區分詐騙罪和商業欺詐行為關鍵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還是通過履行民事法律行為而獲得利益。民事欺詐人主觀上所追求的是通過欺詐行為和對方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客觀實現。而詐騙犯罪人對事先和他人訂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無實際履行的誠意,主觀上是虛構的。詐騙犯罪人主觀是直接故意;民事欺詐人主觀多表現為直接故意,但間接故意也可以構成民事欺詐。
其次,區分詐騙罪和商業欺詐行為還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如果行為人將騙取的財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揮霍,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推脫責任或者逃匿的,沒有也不打算履行承諾,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將取得的財物主要用于約定義務的履行,或者用于其他合法經營活動,有積極履行約定義務行為的,即使客觀上未能完全履行的,應認定為商業欺詐。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詐騙罪與商業欺詐行為的區別是什么的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稍后,我們介紹創業加盟陷阱與維權方法,更多職場詐騙防范小知識,請繼續關注倍領安全網。
多少錢構成商業詐騙罪
由于執法機關與大眾識破商業欺詐能力的增強,大多傳統的商業欺詐把戲很難得逞。惟利是圖的不法分子為了順利進行商業欺詐,提高商業欺詐的成功率,必然尋求更加隱蔽的欺詐伎倆。那么,多少錢構成商業詐騙罪呢?
小編了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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