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與救濟策略
股東會決議若違背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將被判為無效;
違背法定會議程序和表決方式亦有權撤銷。
股東有權向法院申訴并由公司支付相應擔保費用。
如果決議已經完成變更登記,在法院判定其無效或撤銷后,公司需及時提交變更撤銷申請。
相關法律條款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決議無效有哪些情形?
股東會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使股東會的決議無效,那么至少要滿足以下情形: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 股東會決議一般都是經過正規股東會議所決定的,如果股東會決議無效,那么要滿足以下幾種情形:
1.無權處分股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會作出關于轉讓股東的股權的決議,持有轉讓股權的股東本人未出席股東會,也未表示同意轉讓股權,股東簽名為偽造的情況下,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因為股東會干涉了股東依真實意思對表決事項發表意見的權利,侵害了股東的股東權益,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股東會會議中涉及的部分股東簽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東的追認,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股東會決議無效。
2.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權的流通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公司法賦予了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股東會沒有通知股東股權轉讓事宜,沒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東公開股權轉讓的合同內容,未接到通知的股東不了解轉讓股權的條件,致使其未表明對股權轉讓的態度,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此情形損害并剝奪了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違反了法律規定,該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3.違法修改公司章程條款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更大的自由度,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隨意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決議對章程條款的修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會選舉權等股東權利、違反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規定、違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規定等,作出上述相關內容的股東會決議均為無效。
4.違法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享有的合法資產收益是公司紅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具體到資產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的公司紅利。而用于分紅的利潤,則是公司存續期間所有者資產權益中唯一脫離于公司經營資產之外、歸于股東個人的財產權益。現實生活中,公司以補助、醫療補貼或發放實物等多種形式,通過股東會決議程序,將公司財產私分給股東的情形,常常存在于經過企業改制、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內。無論上述何種形式,均是為股東謀取利益,變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為,該行為貶損了公司的資產,使得公司資產不正當流失,侵害了公司職工的財產權益,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可能損害了部分股東的利益。此種情形的股東會決議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5.超越股東會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公司的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一旦進行權力劃分,則其后果是一個機構不能篡奪或者干預其他機構行使權力,故此,如果股東會超越其職權,則決議無效。比如股東會決議免收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欠款,則超越了股東會職權,在未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再比如,如果股東會決議先給股東預設競業禁止義務,再預設違背這項“非法”義務的賠償金強加給股東,均是違法的,受到該決議侵害的小股東有權主張決議內容無效,不受決議的約束。
6.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會中資本多數決為原則,其合理性在于根據不同的議案,形成可變性的多數派。但如果多數派股東行使表決權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多數股東信任義務原則,形成侵害少數派股東、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決議,其所作決議為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故此,判斷所作的決議是否濫用資本多數決的關鍵是衡量主張決議無效者的利益與因決議效力維持所確保的多數派股東的利益。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因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違反強行法規定的行為,應認定決議無效。從實務來看,利用資本多數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要求某類股東撤回部分出資,減少其持股比例;或者擅自增資,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或者違反同股同權原則。當然,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具有極強的包容性,可以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類型的兜底條款。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一個公司股東會決議的一些內容,以及一些關于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而對于股東會議無效的情況我們至少該滿足上述一些情形,才能判之無效。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越權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是屬于無效的,以及還有公司章程未明確的規定罰款,而股東決議確做出了罰款的決定,這種行為完全不符合規定,出來的決議也不能依法的實施。
一、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雖然確認股東會決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是個難題,但從新《公司法》頒布后最高院公報案例及各地方法院的部分判決來看,目前法院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公司章程未明確規定罰款的標準、幅度,據此作出罰款決定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最高院網站所載“南京安盛財務顧問公司訴祝鵑股東會決議罰款糾紛案”中,安盛公司因股東祝鵑在其任職期間存在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召開股東會并依據章程的規定作出對祝鵑處以50000元罰款的股東會決議。
法院判決書認為:公司章程關于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的規定,系公司全體股東所預設的對違反公司章程股東的一種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體利益,體現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應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賦予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職權時,應明確規定罰款的標準、幅度,股東會在沒有明確標準、幅度的情況下處罰股東,屬法定依據不足,相應決議無效。
( 二)越權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某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解散時,按所持股份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后公司決定對外轉讓,于是召開股東會就公司凈資產轉讓及其它事項進行表決。股東會通過決議決定:拍賣公司凈資產所得除支付處理資產期間費用和退還股本金外,全體股東均額作為安置費處理。
二、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后果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會決議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包括以后的股東會決議),沒有對股東會決議有效期作出約定或規定,就應當認為長期有效。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股東會決議只要股東們簽字就算是有效的,但如果做出的決議不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那么就可以認定此決議無效,但在請求撤銷時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所以,自己的利益就一定要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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