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法律規定概述:
侵犯商業秘密罪在法律層面的規定主要涉及《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
二、刑法條文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列舉了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行為,并設定了相應的刑罰:
1. 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的;
3. 違反保密義務或違反商業秘密所有人有關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此外,明知上述行為而仍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也將被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三、商業秘密的定義:
在此法律規定中,“權利人”指的是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那些經商業秘密所有人授權使用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商業秘密”的刑法界定及其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對“侵犯商業秘密罪”進行了明確界定,該罪名的構成包括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且情節嚴重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則需面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罪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其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此外,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還規定,為境外機構、組織或個人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者則需面臨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上法條強調的是在商業秘密的保護中,非法獲取、披露、使用或提供商業秘密的行為,無論出于何種目的,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那么,何為“商業秘密”?從法律角度來看,商業秘密主要體現在其“秘密性”、“商業價值”和“合理措施”這三個方面。秘密性是指信息不為公眾所知,商業價值則指該信息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合理措施則指的是權利人為保護商業秘密所采取的適當保護手段。
商業秘密與商行為中的“秘密”不同之處在于,商業秘密具有更高的法律保護性。在部門法中,商業秘密的定義和保護標準可能有所不同,但總體上,它涉及到商業秘密的獲取、使用和保護的規范。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這要求行為人不僅考慮到行為的后果,還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合理措施,以防止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在商業實踐中,企業為了維護商業信息的稀缺性,通常會采取措施限制內部員工的訪問和使用權限,這種做法有助于保持信息的秘密性。然而,在理解刑法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價值和合理措施時,還需要考慮不同部門法之間的功能定位和實際調整范圍的差異。合理措施被解釋為企業為了維護信息的私密狀態而采取的所有適當措施,包括簽訂保密協議、設置訪問權限等。但在商業實踐中,企業有時會采取更為廣泛的保密措施,甚至要求員工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對外公布任何商業信息,這種做法可能會引發對合理措施的限定和解釋。
商業秘密的范疇劃定需要回歸到其經濟價值的本質。侵犯商業秘密罪所保護的商業價值并不是以整個市場公允價值評估體系為量化基礎,而是關注于商業秘密對權利人的經濟價值,以及權利人基于信任形成的良性市場競爭秩序和采取的合理措施。《刑法》保護的法益包括保護商業秘密對權利人的經濟價值、保護權利人基于信任形成的良性市場競爭秩序以及預防和威懾以侵害其他經營者合法利益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在行為類型上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相似,但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主要基于恢復經營者原本的競爭秩序,以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作為首要衡量依據。而《刑法》意義上的商業秘密概念更注重多元化,除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指向的經濟價值外,還包括經營者對市場競爭秩序的信賴價值、既有競爭格局和優勢地位的狀態價值等要素。因此,《刑法》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可以界定為“經營者采取合理技術或管理措施保護的、能夠為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私密性的商業信息”。這里的“經濟利益”不僅包括直接增加經營者的經營收入,還包括維持既有的市場競爭優勢地位。
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商業秘密?隨著數據商業價值的激增,部分經營者將自身存儲的數據視為企業業績增長的直接來源或領先同行業競爭者的核心競爭力。數據與以信息形式存在的商業秘密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因此需要對數據的法律性質進行認定。數據價值來源主要從“數據價值”和“數據類型”兩個要素進行考慮。如果數據僅涉及經營者業務數據或經營數據且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或未通過使用數據獲取經濟收益,則可能不屬于商業秘密范疇。如果數據包含技術參數、產品性能、業務戰略規劃等,則屬于商業秘密保護的范疇。對于指向用戶個人信息的數據,需要確認其收集和處理活動是否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并評估這些數據是否足以反映經營者獲取競爭優勢的關鍵事實,以判斷是否符合侵犯商業秘密罪所要保護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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