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第一款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出售國有資產罪的客體要件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的國有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觀要件是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的行為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只有國有公同、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才能構成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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