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法的仲裁審理方式
1. 仲裁審理方式主要分為兩種:口頭審理(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不開庭審理)。
2. 大多數國家的仲裁立法和規則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審理方式。若雙方未作約定,通常默認采用口頭審理。
3. 根據200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庭默認應當開庭審理案件。然而,在雙方當事人申請或同意,且仲裁庭認為無需開庭的情況下,可以僅依據書面材料進行審理。
4. 仲裁案件首次開庭前20天,仲裁庭的決定需由秘書局提前20天通知雙方當事人。如有正當理由需要延期,當事人應在開庭前10天書面提出申請,最終決定由仲裁庭做出。
5. 若當事人約定了開庭地點,則應在該地點進行審理。需要注意的是,開庭地點可能與仲裁地點不同,后者通常決定裁決的國籍。
6. 仲裁審理通常不公開進行,除非當事人雙方同意公開。
7. 仲裁庭在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如需當事人出席,應及時通知。即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缺席,仲裁庭的工作也不會受到影響。
8.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專業問題咨詢專家或指定鑒定人。專家和鑒定人可以是國內外的機構或個人。
9. 當事人可申請證據保全,仲裁委員會需將申請轉交至證據所在地的有管轄權法院,由其作出裁定。
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項是
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解決對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爭議的方式之一。
通常是在爭議發生時,雙方當事人通過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或雖未訂立仲裁協議但雙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將爭議提交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或雙方一致選擇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拘束力,由雙方自動執行。若敗訴一方不予執行,勝訴一方有權向法院或其它執行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注意事項:申請仲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同時須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申請時效問題。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否則將會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農民工在遇到勞動爭議時,應當特別注意時效的把握。
二、是申請形式上要采取書面形式,按規定式樣提交申請書,并且要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三、是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能自已選擇仲裁委員會。
綜上所述,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項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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