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簡達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答案】: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包括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引起法律關系變動的法律規范與法律事實
(1)法律關系的主體
①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國家機關與其他主體。
②主體資格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需要具備相應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權利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行為能力是指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白己的行為實際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2)法律關系的客體
①法律關系的客體指法律關系主體發生權利義務聯系的中介,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影響和作用的對象
②法律關系的客體的特征包括
a.客觀性:法律關系客體應當是客觀存在的事物。
b.有用性:有對人有價值,即能夠滿足人的物質需要或精神需要的事物,才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
c.可控性:法律關系客體應當是人類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
d.法律性:法律關系的客體通常都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法律的變動會引起法律關系客體的變動
③法律關系的客體種類有:
a.物:指以一定物理形態存在的有形物
b.人身、人格:人身和人格分別代表著人的物質形態和精神利益,是人之為人的兩個不可或缺的要素,是人身權和人格權等權利以及法律義務指向的客體。
c.智力成果:指人通過智力勞動所創造出來的精神產品,屬于非物質財富
d.行為:指義務人按照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必須實施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情形信息:指有價值的情報或資訊
f.其他客體:如國家權力、企業等。
(3)法律規范
法律規范是規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責任的準則、標準,或是賦予某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指示、規定
(4)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它是聯系法律規范與法律關系的中介,也是法律關系形成、變更與消滅的直接前提條件。
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哪些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法律關系的內容。
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這里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
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以我國有關法律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證的條約為依據,也可以成為我國某些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法律關系的構成有哪三要素?
法律關系構成的三要素,具體如下:
1、法律關系主體,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
2、法律關系內容:權利(可為模式)與義務(應為或勿為模式);
3、法律關系客體。
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形式的社會關系?,F實社會關系的主觀形式。就其主觀形式特征而言,它屬于上層建筑范疇,就其社會內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社會關系。
按照不同標準,法律關系的種類可以分為:一般法律關系,具體法律關系;調整性法律關系,保護性法律關系;平權法律關系,隸屬法律關系;積極型法律關系,消極型法律關系;簡單法律關系,復雜法律關系;以及各部門法的法律關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八周 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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