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有效期一般在航運后15天內。信用證出具前,需要計算信用證的有效期,一般取決于這兩個因素,一個是最遲裝運日期,另一個是交付期。最遲裝運日期是賣方將所有貨物裝載在運輸工具上或交付給承運人的最遲日期。交付期限是指向信用證指定的銀行提交付款、承兌或者議付的具體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時,當事人同意適用有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當事人不同意的,適用國際商會統一信用證或者其他有關國際慣例。第三條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因申請開證而發生的債務糾紛、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信用證糾紛、擔保人為申請開證而發信用證的擔保證或者其他有關國際慣例。第三條開證行與開證行之間的融資規定。
信用證國際貿易結算中被廣泛使用的一種結算工具,即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后,進口商拿著合同,到自己的開戶銀行向申請開立一個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這就是信用證。
一、信用證付款的期限
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1、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2、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最長期限有360天以上(含360天)。共有90天以內、90天~360天(含90天)和360天以上(含360天)3個不同期限。
3、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條款。
二、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后,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即期付款
(1)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后付款給受益人。
(3)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延期付款
(1)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后,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承兌匯票
(1)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后,承兌匯票并退還給受益人。
4、議付
(1)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后,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3)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根據不同的信用證,其付款的期限是不同的,具體的期限可以參考文中的內容。
《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
第十條
信用證的有關日期和期限
(一)開證日期指開證行開立信用證的日期。信用證未記載生效日的,開證日期即為信用證生效日期。
(二)有效期指受益人向有效地點交單的截止日期。
(三)最遲貨物裝運日或服務提供日指信用證規定的貨物裝運或服務提供的截止日期。最遲貨物裝運日或服務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證有效期。信用證未作規定的,有效期視為最遲貨物裝運日或服務提供日。
(四)付款期限指開證行收到相符單據后,按信用證條款規定進行付款的期限。信用證按付款期限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開證行應在收到相符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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