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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介紹)

首頁 > 公司事務2025-03-18 18:50:54

破產清算時間要多久

一、 破產清算間限制嗎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破產法中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以下是根據《公司法》總結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二、條文理解
我國《公司法》并沒有關于公司清算期限的規定,本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參照了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和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對清算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彌補了我國公司法在清算期間問題上的立法空白,以督促清算組及時清算,提高清算過程中的效率,盡可能地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依據清算原因和清算過程中遇到的情況不同,公司可能出現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兩種情形。
自行清算的情況下,清算更多的是公司內部事務的自行處理,因為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懂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股份有限公司)能處理好解散狀態下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了充分尊重他們意思自治的權利,法律法規一般不對自行清算的清算期限進行強行干預,但如清算中存在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債權人或者股東可以根據本公司解釋第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即通過自行清算向強制清算的轉化,實現相應權利的保障。
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由于公司自行清算遇到障礙,使得被解散的公司不能很好地組成清算組履行清算事務,為了更好地保護股東、債權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經濟效益和秩序,人民法院介入到被解散公司的清算程序中:清算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其清算程序的運行受到人民法院嚴格的監控和管制。因此本條司法解釋對強制清算情況下,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情況下的期限進行了規定:清算組應當在六個月內清算完畢。通過這一規定可以使清算盡快完成,防止久清不決造成財產減損等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能夠使法人及早依法、有序退出市場,從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根據本條司法解釋第1款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說明清算期限起算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立之日,一般情況下清算組應當在其成立之日后的6個月內完結清算。
強制清算的清算期限以6個月為一般原則,但遇到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特殊情況具體可以包括:被解散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一時難以確認;追回公司被侵占財產、公司財產被追究等的訴訟還未結束,債權債務關系還不確定;公司現有財產較多,評估作價尚需一段時間;清算組主要成員因喪失行為能力需要更換等等。因此,鑒于各公司的特殊情況不同,清算事務的復雜程度不同,對有特殊情況而影響到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使清算組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允許清算組提出延長清算期限的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確定。對延長期限的多少,司法解釋未作出限制性規定,同樣將決定權交由審理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靈活確定。

什么是投資退出機制

投資退出機制是指投資機構在其所投資的企業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后或特定時期,將所投的資金由股權形態轉化為資金形態,即變現的機制及相關的配套制度安排。
投資退出機制的方式
投資退出機制主要有四種方式:
1. 股份上市
2. 股份轉讓
3. 股份回購
4. 公司清理
外商在華投資退出機制
股份上市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作為國際投資者首選的投資退出方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樣可以通過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華投資,而且已為一些投資者所采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機制而言可以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請境外上市和申請國內上市三種途徑。
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
在國際投資的實踐中,投資者通常不會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寬松的離岸法區如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美國特拉華州和香港等地注冊一家控股公司,作為一個項目公司進行對華投資,而投資者通過該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者設立一家控股公司進行投資的目的一方面是通過法人制度規避投資風險,另一方面是為日后該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組做好準備。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請上市是國際上通行的上市模式,為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和證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和創業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深圳金蝶軟件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的風險投資,為了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金蝶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國際軟件集團有限公司 ,作為金蝶上市的主體;金蝶國際軟件集團(HK. 08133) 2001年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時,根據公司披露的資料顯示,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 通過其子公司美國IDGVC持有金蝶國際軟件集團(HK. 08133)20%的股份,作為管理層股東,在經過12月的禁售期后,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在金蝶的投資。
論文外商在華直接投資的退出機制探析來自
對于境外投資者而言,通過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對華投資,是最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2.申請境外上市
申請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重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后,經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批準,直接申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主要有發行H股、N股、S股和L股等 .就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中國證監會1999年發布的《關于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經過重組后以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請到境外主板或創業板上市并沒有法律障礙。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后,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退出在該股份公司的投資,即在股份發行的時候發售一部分現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后向其他投資者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該等出售或轉讓須遵守有關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規則的的規定和履行相關的法律程序。
3.申請國內上市
申請國內發行上市包括發行A股和B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1)B股上市
發行上市前屬于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在國內已經比較多,并且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及外經貿部先后于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發出了三份《通知》。根據這些《通知》中的規定,凡發行上市前屬于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應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問題征求原中外合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意見,在獲得原審批部門同意后,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方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B股公司外資發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場上流通;外資非發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場上流通。
2001年2月20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華有限公司持有的 43,357,248股小天鵝(2418)B股開始上市流通;另外,晨鳴紙業(2488)董事會審議通過了26,709,591股由英國廣華(壽光)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議案,也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實施。
允許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實際上也是國家為外資發起人提供了一個理想和暢通的“退出機制”。
(2)A股上市
就當前而言,在中國投資的外商以戰略性投資者(Strategic In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尋求在中國的長遠發展,所以在近幾年來,不少外商投資企業立足國內市場,并迫切希望到境內證券市場發行上市。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于在我國境內進行長期業務發展、運作規范、信譽良好、業績優良的外商企業進入證券市場。另外,一些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利用國內資本市場實現更好的發展,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促進更多優秀外商企業在我國發展,有利于改善我國利用外資結構。 為此,中國證監會與外經貿部于2001年11月8日聯合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上市A股做出了規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符合產業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內發行A股;外企上市后,其外資股占總股本比例不低于10 %。

截至當前,已經有兩家外商投資企業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準發行A股,其中榮事達三洋8500萬股A股的發行申請日前獲中國證監會通過,預期募集資金逾2億元人民幣,成為國內首家獲準上市的合資家電企業。隨著中國資本市場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與B股公司一樣,外商投資企業作為A股公司上市,將同樣會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一種有效的退出機制。
股權轉讓
股東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的轉讓權是公司法中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在中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向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或第三方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而退出原有的投資。
根據進行股權交易的主體不同,通過股權轉讓的退出機制包括離岸股權交易和國內股權交易兩種情況。
1.離岸股權交易
如前所述,境外投資者對華投資的時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寬松和稅負較輕的離岸法區如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注冊一家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殼公司(Shell Company)進行對華投資,而投資者通過該殼公司間接持有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
這種殼公司的設置為該等投資者日后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方便,如果該等投資者決定退出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投資時,無須出讓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和取得中國有關主官部門的批準,而只需將用于對國內投資的境外殼公司或持有的殼公司的股權出售給其他投資者。這種股權交易通常稱為“離岸股權交易”(Offshore Transactions)。
在上述的股權交易安排下,發生股權變更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而非外商投資企業本身,所以只適用境外殼公司所在司法區的法律和接受該司法區的監管部門的管轄。
2.國內股權交易
股權轉讓的第二種方式是投資者通過直接出售所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而退出在中國的投資。對于股權交易的相對方,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資者,也可以是國內的投資者。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在履行相應的審批和變更登記程序后即可完成股權轉讓。例如對于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否則轉讓無效。
我國的外商投資實踐中,已有多次外商出讓股權的案例,如中國農藥行業的第一家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藥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原為羅素公司,后來由艾格福公司收購了羅素公司在“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藥有限公司”中的股權而變更為“艾格福(中國)有限公司”,2002年外方股權又被德國拜耳公司所收購。隨著中國加入WTO后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外商投資的不斷增加,外資收購國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將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主要形式之一,類似的案例將會不斷出現。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國家為了規范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行為,保護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并與分立方面的重組做出了全面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并所伴隨的經常會有股權交易的情況方式,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在公司合并與分立的同時向國內外投資者出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在外資企業中的投資 。
其他退出機制
除了上述的退出機制之外,還有一些退出機制經常為一些境外投資者,特別是一些創業投資者(即風險基金,Venture Capital)在決定投資的同時作為退出機制條款列入投資協議。這些退出機制主要有管理層收購(MBO)、股權回購和公司清算等。
1.管理層收購(MBO)
在近20年,管理層收購(MBO)被視為減少公司代理成本和管理者機會風險成本的可行手段而得到迅速發展;作為一種有生命力的金融制度,對一些創業性企業的管理層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就近年的一些外資的創業投資者在國內的投資情況來看,他們經常將管理層收購作為選擇性的退出機制之一。
從本質上講,管理層收購是屬于國內股權交易中的一種情況。
在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由于禁止國內的自然人作為中方的合營者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所以如果由公司的管理層成員直接收購外方合營者的一部分股權,將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但如果公司的管理層通過先設立一家投資性公司(殼公司)來受讓外方合營者的股權,將會避開現有的法律障礙。
2.股權回購
鑒于國內現行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的規定,境外投資者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對投資者進行股權回購有一定的障礙和難度;但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國家并沒有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
隨著中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可望國家將通過修改有關法律而使股權回購制度合法化,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一種新的退出機制。
3.公司清算
通過公司解散和清算來退出投資是投資者的最后的選擇,因為任何投資者在決定投資時都不希望日后公司解散、破產和清算。但如果因為所投資的企業經營失敗等原因導致其它退出機制成為不可能時,對公司解散和清算將是避免更大損失的唯一選擇。
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4章、《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8章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2章對三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做了原則性的規定。1996年7月9日,外貿經部制定發布了《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兩種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規定。
參考文獻
郎元鵬,肖洪.外商在華直接投資的退出機制探析.國際商報第六版.2003年10月20日

外資清算的詳細過程

本人第一次接觸這個業務,以前沒有做過,所以請教其詳細過程,比如到了國稅或地稅我要去干什么,怎么說怎么做,以此類推rn本人是在天津市,這家外資工資是河西區的rn有幫助的答案頂會將高分相送,在此致敬!
一、建議樓主先看下這個:http://baike.baidu.com/view/433071.htm
二、我想樓主主要要是為了應付稅務機關,因此提供以下參考意見:
1、清算是企業在稅務機關注銷其稅務登記證的一個必要環節,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在此環節對企業經營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嚴格把關,要重點查看企業經營期內各期的納稅義務是否完全履行,所以樓主在清算時一定要注意企業的總帳和明細帳必須和各期的納稅申報表中的收入、成本一致,如果有差異,那么還要在進行納稅調整,那么你在稅務機關就有的跑了,所以,樓主在出發前一定要做好此項工作,另外如果帳目上有差異,調整不過來,那么也要找到合理的解釋才行!
2、稅務機關在檢查企業清算過程中,一般特別重視企業的庫存以及應付帳款,因為如果企業在清算期末時存在庫存商品,那么就意味著該庫存商品所隱含的收入應該進行納稅申報,這時稅務機關會要求你先將庫存商品清理后進行納稅申報,交納稅款,再做注銷!如果企業在清算期末時存在應付帳款,稅務機關一般會進行查帳了解,因為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規定,超過3年無法收回的應付帳款是要做為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的! 因此樓主在去稅務機關時,一定要將資產負債表中這兩個科目的期末數做成0!
3、還有企業的固定資產,樓主也要注意,最好將其期末數也作成0,否則也要進行納稅申報,雖然不一定要交納稅款!!!
該說的重點基本都說了,希望對樓主有所幫助!

公司清算費用的是如何確定的

公司清算過程中產生的費用,被稱為清算費用,這些費用是清算組為了進行清算工作而支付的全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費、咨詢費、差旅費、辦公費、清算組成員的報酬等。這些費用應當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雖然《公司法》規定了清算費用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但并未明確清算費用的認定標準及具體范圍。然而,《企業破產法》第41條對破產費用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以及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同樣,《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已失效)在第23條中也提到了清算費用的優先支付,包括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公告、訴訟、仲裁費用,以及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考慮到清算費用的優先償付性,其支出直接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益,因此必須對清算費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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