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
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
股東資格確認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需提交能夠證明自己已出資的等證據材料。
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1、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除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等之外的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當事人在確認之訴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所對應的實體法上的權利并非請求權,而是形成權。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實質上是形成權,該類訴訟請求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要區分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東資格是否存在,或者具體的股權持有數額、比例等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主要包括三種類型:
(1) 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 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3) 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工商登記、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屬于股權取得的形式要件,而簽署公司章程、實際出資、實際履行股東職責、享有股東權利屬于實質要件。當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應首先區分爭議的法律關系性質是屬于公司內部法律關系,還是公司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的外部法律關系,然后優先選擇適用實質要件(設立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出資行為、行使股東權利)或者形式要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作為審查標準;
3、 原注銷公司出資人不能當然取得承諾承擔注銷公司債權債務公司的股東資格,為了注銷手續的方便以及保護交易的穩定,公司注銷時往往由另一關聯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承擔注銷公司注銷前的債權債務及民事責任。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成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向該公司出資或繼受公司股權,而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和性”決定了股東之間需要有信任基礎,對股權的轉讓也有嚴格的限制。即使是一名已經確認的已注銷公司的股東,其要未經法定程序直接取得另一個完全獨立的公司的股東資格在事實及法律上也不具有可行性。因此,一個公司出具證明承諾承擔已注銷公司的債權債務及民事責任,該承諾也僅是針對財產權益范圍內的債權債務及民事責任,而股東資格是包括財產權益和人格屬性在內的綜合性權益,并不包括在該承諾的范圍內。
綜上所述,當股權歸屬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取得股權的實質性證據,證明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小股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起訴公司?
我國《公司法》有關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及公司、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等相關法律問題。以下就董事長主動辭職的效力、先予執行在本案的適用、股東代表訴訟的特性、與直接訴訟的區別、我國《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設計、以及如何保護公司、小股東利益等法律問題作一探討(來作答)。
一、股東派生訴訟產生的原因及特性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所謂股東派生訴訟是指在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機關成員的損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訴追究其責任是,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由于股東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不是源于股東自身,而是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已而是代表公司以強制行使公司的權利因而稱之為派生訴訟。其具有代位訴訟和代表訴訟的兩面性:一方面,該股東代替公司起訴,類似于訴訟法中的債權人代位訴訟;另一方面,該股東提起訴訟又是為了全體股東的利益,類似于訴訟法中的集團訴訟。
(一)股東代表制度產生的原因分析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產生的原因在于股東作為公司利益 的終極所有者,在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其利益必然會簡接受到損害,但由于公司是獨立于股東的法人實體,其是否以及如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股東一般無權干澀,只能交由公司自行決定。而公司的所有權于經營權分離,公司日常經營大權大多由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把持,而股東尤其是少數股東,對于公司的監督制約能力較弱。當侵害公司利益者為完全與公司無涉的第三人時,董事會關于是否對其提起訴訟的決定通常不會招致股東對其合理性的懷疑。但若侵害公司利益者為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高級職員或控股股東時,由于利益沖突等因素的存在,董事會不能起訴或不起訴的情況常常發生。
事實上,把持公司經營權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從個人利益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出發,在公司利益受損害而有利于其個人利益或其代表的其他股東的利益時,違反法律規定或違反忠實、善良管理義務,故意放棄對公司利益的保護,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從而達到為其個人或其代表的股東謀取利益的目的的事件時有發生。此時,公司利益受損直接影響公司其他股東或小股東的利益,呈現出社會交易秩序的不平衡狀態。法律賦予股東在一定條件下為保護公司利益通過行使訴權保障公司利益進而也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就成為必要。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特點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一百五十二條、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與個別股東直接為維護自已的權益而提起的直接訴訟不同:
1,提起的主體和依據不同。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具有公司股東的身份,其提起訴訟的依據不是股東的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了非法侵害而是股東投資設立的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從而使股東的合法權益間接的受到了侵害。
2,訴訟的目的不同。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母的在于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利益的侵害,而股東直接訴訟是為了股東自已的利益不受侵害。
3,訴權不同。股東代表訴訟的訴權可以分離為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形式意義上的訴權由原告股東享有,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屬于公司;而直接訴訟的訴權不存在形式意義上與實質意義上得得分離,均歸原告實際享有。
4,訴訟結果的歸屬不同。股東代表訴訟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產生既判力,公司和其他股東不能就同一訴訟理由和事實再行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中,因為只存在股東單一訴權,不論原告股東勝訴或敗訴,都由其自身承擔此種利益或不利的后果。
二、我國《公司法》關于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規定闡釋
股東代表訴訟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公司的利益,制止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但由于股東的派生訴權真正行使的是公司的訴權,如果讓股東無限制地行使這一訴權,有可能出現股東利用該訴權謀取個人私利,破壞公司正常生產次序或損毀公司商譽的行為發生。因此,各國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都規定了一定的前提條件,我國也不例外。結合我國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兩個要件:
第一 ,原告股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表現在持股時間和持股數量的要求。為防止惡意競爭者出于干擾公司正常運營之目的,而在侵害行為發生后受讓公司股份、專營訴訟,各國普遍采用了“同時所有權規則”,即在代位公司提起派生訴訟時,公司某一股東必須是在公司遭受他人損害時持有公司的股份,取得公司成員的資格,并且在進行訴訟期間,他仍然時公司的股東。
我國新《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即對有限責任公司提起派生訴訟不設持股比例限制。而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采取了固定期限的限制方法,即原告股東必須是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才可以提起股東派生訴訟。
此外,下列情況下在侵害公司行為發生時并不持有公司股份的某些股東應該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其一,在侵害公司行為被公開披露或被告知之前受讓股份的股東;
其二,在具備派生訴訟原告資格的法人股東由于合并或分立而喪失法人資格時,慨括繼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
其三,在具備派生訴訟原告資格的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取得此種股份的繼承人。同時,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必須始終持有公司股份,不得出現中斷,否則即喪失原告資格。
第二,原告股東必須在訴前“用盡公司內部救濟”。股東代表訴訟是作為原有公司內部監督制度失靈的補救設計存在的,故其適用的前提要件之一就是公司內部救濟手段的用盡。因此其適用的前提時公司內部救濟手段的用盡。用盡公司內部救濟是指股東在公司遭到違法行為的損害后,不能馬上直接提起訴訟,而必須先向公司的監督機關提出由公司出面進行訴訟的請求,只有在請求已落空或注定落空,救濟已失敗或注定失敗時,股東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這里主要涉及兩個關鍵問題。一是救濟訴諸的對象。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適格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提起訴訟;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監事會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提起訴訟。監事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提起訴訟;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提起訴訟。
二是救濟失敗的認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提是必須用盡內部救濟,因此,只有證明救濟失敗時才能提起訴訟。我國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監事會、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已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股東代表訴訟的類型及舉證責任分配
從我國新《公司法》的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不難看出,股東代表訴訟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利益型;二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合法權益型。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要稱但敗訴的后果。對于第一種類型的股東代表訴訟,由于公司的經營活動具有專門性和技術性,且股東代表訴訟的普通股東很難取得有關公司經常活動的相關證據,因此普通股東要 取得足夠、有效的證據證明公司侵害人的過錯及因果關系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以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岑但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之規定,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等制度來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對于第二種類型的股東代表訴訟,由于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知情權、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權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利益的相關證據可以通過上述方式甚至法律途徑予以獲得,因而其舉證責任應以提起訴訟的股東舉證為原則。
四、股東代表訴訟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
根據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在公司代表訴訟中原告應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被告是以上股份的股東;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他人或者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這里需要探討的是公司在訴訟中處于何種地位。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訴因源于公司而不是原告股東,這使公司在派生訴訟中處于一種特殊地位。公司是實質上的原告,案件的結果與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必須參加訴訟。一方面,股東之所以提起派生訴訟,正是由于公司本身不愿意或不能提起訴訟,從這點上講,公司有股東的利益是相沖突的;另一方面,如果股東勝訴,直接受益的將是公司,股東只能間接受益,從這點上看公司與股東的利益又是一致的。
在我國《公司法》的法律實踐中,對于公司在股東代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有五種觀點:第一種認為是原告;第二種認為是被告;第三種認為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四種認為公司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和第三人;第五種認為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主流的觀點是第一種和第五種。在這里贊同第五種觀點,其理由如下:首先,公司不可能作為原告。因為原告是以自已的起訴行為來維護合法權益,由于公司對侵權行為的懈怠態度,當少數股東起訴時,公司的原告資格已喪失。
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和原告股東構成共同原告呢?但被認為也不妥當。因為公司不同意對侵害熱提起訴訟已經構成對少數股東的不作為責任;其次,公司也不能作為實質的被告。因為確定被告是依訴請,派生訴訟的訴請是保護公司利益追究侵權行為人的責任,而公司不能損害自已;再次也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原告股東所行使的請求權恰恰是公司所享有的請求權,公司并非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另外,原告股東系為公司利益而提起訴訟,且勝訴所得一概歸入公司,公司對所爭議標的并無通過形使獨立請求權而將派生訴訟中的原、被告均列為被告的必要,所以,公司也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最后,依據我國的現行法律框架和訴訟實踐,可以將公司視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樣的話,將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得到更多的理解,以解決現在公司法中對股東代表訴訟公司法律地位沒有明確規定也無相關司法解釋的尷尬局面。
股東資格消極確認之訴怎么提起?
股東資格消極確認之訴需要書寫民事起訴狀,然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此時是需要攜帶好并且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由法院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
一、股東資格消極確認之訴怎么提起?
股東資格消極確認之訴需要書寫民事起訴狀,然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狀內容如下。
股東資格確認訴訟起訴狀
原告: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廈門**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住址:福建省廈門市**區**路**號**室,聯系電話:1**********。
被告:乙,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廈門市**區**路**號**室,聯系電話:1**********。
第三人:丙,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廈門市**區**路**號**室,聯系電話:1**********。
案由:股權確權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確認廈門**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xxx的股東資格;
2、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第三人丙結婚,于原告與第三人共同實際出資100萬元注冊了廈門**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應當由原告與第三人丙兩人擔任股東,但由于某些原因,原告無法擔任股東,便由第三人的母親(也就是被告)擔任掛名股東,注冊成立了廈門**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現由于甲與丙夫妻感情破裂要離婚,請求法院確認廈門**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股權為原告與第三人夫妻共同共有,并承認原告的股東身份。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允。
此致
廈門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二、股東資格認定方法有哪些?
認定方法:依據股東名冊的記錄認定,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姓名及其所持股份數,是向公司主張股權的要件,被記載的人沒有必要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為股東。在股權轉讓中,如果不經名義更換不得對抗公司。即使股權已被轉讓,受讓人不進行名義更換,在與公司的關系中轉讓人仍然是股東。
另外,凡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中登記的股東給,無須證明其是否為實質上的股東,也可行使權利,此為股東名冊的授予效力。我國學者認為,股東資格的認定需要符合兩個要件:一是向公司出資或認繳出資;二是將股東姓名或名稱記載在相關文件上。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要確認股東的資格,那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決,只有這樣才能夠確定確實是屬于公司股東或者是確實不屬于公司股東,但不管怎么樣肯定是需要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且需要提交相對應的一些證據材料。
股東派生訴訟的要件有哪些
股東派生訴訟是基于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而產生的。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侵害主要來源于:(1)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了損害。(2)他人。這里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擔當公司職務的員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也包括和公司沒有直接、穩定關系的第三方。股東派生訴訟應滿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條件。(一)股東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請求。除因緊急情況,股東需訴前向公司機關提出以訴訟追究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的要求。(二)發生請求不能。這種請求不能一方面體現為積極的被拒絕,或者公司有關機關消極的不做回應。(三)在一定情況下,股東也可以不經請求直接提起訴訟: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在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起訴;2、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機關起訴,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訴。此時股東直接起訴,不以請求和情況緊急為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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