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有沒有法定代表人
合伙企業沒有法人代表。合伙企業和一般的公司存在區別。公司法人代表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而合伙企業代表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委托部分合伙人執行事務而不參加執行的合伙人外,每一個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對外部都有權代表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共負盈虧,合伙人個人的財產也需要還企業的債務。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三十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合伙開公司有什么優勢
1、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伙公司可以從眾多的合伙人處籌集資本,合伙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
2、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伙公司能夠讓更多投資者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比如技術、知識產權、土地和資本的合作,并且投資者更多,事關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謀劃,集思廣益,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3、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由于合伙公司中至少有一個負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護,理論上來講,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更能提升企業信譽;
4、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理論上來講,合伙公司盈利更多,因為合伙公司交的是個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這也是其高風險成本的收益。
合伙人是投資設立合伙企業并參與企業經營的當事人。為保證合伙企業的正常設立和經營,必須對合伙人的有關條件進行必要的限定。合伙人為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他們要參與企業管理、決定企業經營方向,執行企業各項事務,保證企業經營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公司法》,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體是誰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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