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中國合營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合營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合營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設立合營企業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合營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屬于股權式的合營企業。由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投資比例分擔企業的風險、盈虧。
3.合營企業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在中國境內允許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國內外市場的需要,并能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
合營企業的設立,一般要經過立項、洽談簽約、審批和登記注冊四個階段。
1.立項。
立項是指中國合營者向企業的主管部門呈報擬與外國合營者設立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轉報審批機構審批的法律程序。
項目建議書是中國合營者向其審批機關上報的擬與外國合營者舉辦合營企業的申請。項目建議書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①合營對象及其資信情況;②合營目的;③經營范圍;④生產規模;⑤投資總額;⑥投資方式;⑦生產技術和主要設備;⑧主要原材料和燃料的供應;⑨銷售市場;⑩回經濟效益等。
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是從宏觀上論述項目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對項目的資金、技術、市場、效益等方面的情況作出初步的估算和建議。需要指出的是,初步可行性研究應注意外匯、資金、物資三個平衡。
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機構,是以計委為主的政府有關部門,包括行業主管部門、對外經濟貿易部等。
2.洽談簽約。
洽談簽約是指中外雙方合營者為投資舉辦合營企業,共同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簽訂合同和章程的整個過程。
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是保證實現中外合資雙方獲得最佳經濟效益的必要措施,是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環節。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批后,中外雙方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進行商談、簽署協議、合同、章程等正式文件。
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
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合同。
合營企業章程,是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
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不相抵觸的部分,兩者均有法律約束力。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
合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一律由政府對外經貿部門負責審批,其他機構無權審批。協議、合同和章程均自審批機關批準后開始生效。
3.審批。
合營各方在共同進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合同、章程后,由中國合營者向審批機構正式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申請時,須報送如下文件:①申請書;②中外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③協議、合同和章程;④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人選名單;⑤中國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準工作。批準后,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發給批準證書。具備規定條件的,也可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委托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局(以下簡稱受托機關)審批。受托機關批準設立合營企業后,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并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發給批準證書。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受托機關,統稱為審批機關。
審批機關自接到中國合營者按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審批機關如發現前述文件有不當之處,應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準。
4.登記注冊。
合營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后的30天內,由企業的組建負責人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①批準證書;②協議、合同和章程的副本;③外國合營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證件。
合營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天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合營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
合營企業的資本是指合營各方對該企業的投資。
(一)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也叫法定資本,注冊資本應是合營各方認繳他;出資額之和,不包括借款。注冊資本一般應以人民幣表示,也可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間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合營企業的股本,也是合營企業利潤分配的基礎和承擔風險責任的依據。
(二)投資總額
投資總額,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所投人的實際資本,其中包括股東的股金,以企業名義所作的貸款和以企業盈利所作的固定資產投資和增加的流動資金。它也被稱為運營資本,是隨著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
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可以不一致,如合營各方的出資額之和達不到投資總額,可以以合營企業的名義向銀行貸款作為投資總額的一部分。因此,投資總額既包括注冊資本,也可包括合營企業的借貸資金。
(三)投資比例
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比例,稱為投資比例。各方在合營企業中擁有股權的大小,從其占有的比例上表示。各方的投資比例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可以多少不一。
我國在投資比例限制上,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達到吸引外資的目的,沒有按一般的國際慣例規定,即國內投資額不低于51%,外來投資額不得高于49%,我國法律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對此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這是為增強對外商投資吸引力而作出的讓步。
2.為增強外商對合營企業的責任感,從而使他們能把新技術投人企業并參與經營。
3.合營企業不是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只有固定的幾個,若外商投資太少,就達不到引進外資和技術的目的,也就失去了合資經營的意義。
(四)出資方式
合營各方都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資:一是用貨幣出資,即用現金出資;二是用實物出資,即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作價出資;三是用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外商以實物出資,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①合資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的;②中國不能生產,或雖能生產但價格過高,或在技術性能上和供應時間上不能保障需要的;③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當時國際市場價格。
外商以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出資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②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③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中國合營者可以用場地使用權來作為企業合營期間的出資方式,如果中國合營者不以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方式,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權力機構和經營管理機構
(一)合營企業的權力機構
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董事會的人數,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確定,但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由合營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額分別委派。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可由合同和章程加以規定。但下列事項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4.合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二)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
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曰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企業董事會聘請或任命,中外方人員均可擔任。
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合營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其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合營企業需要在國外和港澳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合銷售機構)時,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
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解散
(一)合營企業解散原因
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①合營期限屆滿;②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③合營一方不履行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④因不可抗力遭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⑤未達到經營目的,又無發展前途;⑥合同、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現。
(二)解散的程序
除因合營期限屆滿以外,其他情況的解散,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由董事會報請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董事會無法一致通過解散企業決議的,可以由合營一方提起訴訟或依照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由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在上述第三種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的一方,應對合營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由董事會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監督清算。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在董事中選任,也可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執行。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企業起訴和應訴。
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原審批機關,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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