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區別有哪些
1、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區別包括:
(1)概念不同。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2)期限不同。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管理合同中約定;
(3)保修期限不同:質保期即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缺陷責任期的作用是什么
缺陷責任期的作用包括:
1、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2、缺陷責任期是一種當工程保修期,可以包含在履約保證之內,這時履約保證有效期要相應地延長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復。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后的修補預留的金額;
3、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修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后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余的保修金。
擴展資料:
1.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
缺陷責任期是一種當工程保修期(國際上稱為缺陷責任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時,承包商應當負責維修的擔保形式.維修保證可以包含在履約保證之內,這時履約保證有效期要相應地延長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復。
2.保修期是工程竣工之后,承包人對該竣工工程負責保修的期限。保修期的時間在承包合同中規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
承包人在保修期中的任務是:
(1)完成在發給工程竣工證書時尚留有的遺留工作;
(2)完成工程在工程業主使用中、保修期內所發現的屬于工程施工質量的問題,進行修理、修改、重建、校正和修復。使工程達到合同所要求的狀態移交給業主。修理工作的費用。如果是屬于施工時所用的材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忽略或未遵守合同規定義務,則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如果業主工程師認為進行必要的維修是屬于其他原因(如工程業主在使用中的損壞),則其費用應核實后作為附加工作由工程業主支付。工程的保修期滿,經工程業主最后驗收合格由業主工程師簽發維修證書。此維修證書是工程的最后驗收證明。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保修期 百度百科缺陷責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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