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據的效力?
如何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是票據制度中的一個重要議題。空白票據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空白票據的轉讓法律效力:空白票據經過補充權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后,即成為完全票據,可進行自由轉讓。然而,在對絕對應記載事項進行補充前,空白票據能否進行轉讓?國外立法中,在允許發行空白票據的國家,一般不對空白票據的轉讓加以限制。但我國的法律規定并不明確,無法判斷已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是在何時進行的補充,是在背書轉讓前還是后進行。理論上,空白票據可以轉讓,空白票據轉讓時,其補充權同時轉讓給受讓人。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對于調整票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確認票據上權利義務的歸屬至關重要。如果不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將給舉證帶來極大困難,導致合法持票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因此,空白票據可以依法轉讓和流通。
2. 空白票據在補記完全前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據補充權未行使之前,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而為未完成票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票據義務人無法判斷應履行的義務內容,因而無法履行。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補充的空白票據上的有關權利。票據義務人無法判斷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內容,票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然而,即使后來對空白票據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其補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補充前的票據提示。補充權被濫用時,補記完成的空白票據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對此,各國票據法作出了相關規定。補充權濫用時,空白票據的效力主要有三項: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可以對抗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可以對抗濫用補充權人。
3. 空白票據在依授權補記完全后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據的補充權依授權行使后,空白票據便成為完全票據,補充后的完全票據具有與自始完全票據同樣的法律效力。持票人可以依此票據行使其票據權利,票據義務人也不得以原未記載完全為由對抗持票人,不得以補充的事項不符合原訂合同而對抗持票人。然而,我們關注的并非這一效力,而是在補充權被濫用的情況下,如何來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濫用補充權是指補充權人未嚴格依據空白票據出票人授權進行補記填寫空白票據的行為。補充權濫用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補充權人超越授權范圍;二是補充權人違背授權的意思進行補記;三是補充權人的不作為。在濫用補充權的情況下,補記完成的空白票據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對此,各國票據法作出了相關規定。據此,空白票據補充權被濫用時,其效力主要有三項: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可以對抗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可以對抗濫用補充權人。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又成為該空白票據持票人的,出票人可基于授權而對其追究民事責任;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將空白票據交付他人的,授權人(出票人)可基于授權而對其追究民事責任。
借款收據有法律效力嗎
借款收據有法律效力。
收據具有法律效力。內容完整、其上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日常的收據應具備交納人、收款人、交付原因、內容和時間五個要素。收據上寫明以上五項必備要件,收取人簽收蓋章后就可生效。收據作為收款的證據,只要符合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等三個特征,就具有法律效力。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1、含義及其相應法律關系不同,借條一般反映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關系,借條則是借款合同的憑證,而欠條則是往往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2、產生的原因不同是借條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實而產生。但是欠條則可能是多種法律關系產生的后果。沒有資金支付憑證要當心。在債務訴訟中,有時除了提供欠條外,還需要債主提供借貸關系構成的實質性證據,如銀行轉賬小票,收條、網絡支付工具的轉賬記錄等。
3、區別的法律后果是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及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內容完整、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五條
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第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七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什么是無效票據
無效票據是指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失去法定效力的票據。
詳細解釋如下:
票據作為金融交易的重要工具,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無效票據,簡單來說,就是因某種原因失去法律效力的票據。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1. 票據要素不全或填寫錯誤。票據上必須明確記載必要事項,如出票日期、金額、收款人、簽章等。若某一項要素缺失或填寫錯誤,那么該票據即為無效票據。比如,一個金額被涂改過的票據是無法在法律上認可的。
2. 超過有效期限的票據。票據都有一定的有效期,超出有效期的票據即被視為無效票據。例如支票,若超出規定的兌付期限則無法再流通和使用。在實際業務操作中,要特別注意及時辦理和核對票據有效期,以免耽誤正常的業務辦理和資金結算。
3. 偽造或變造的票據。偽造指的是完全假冒制作的票據,而變造則是對真實票據的修改。這類票據因其缺乏真實性和合法性,因此被視為無效票據。一旦識別為偽造或變造票據,涉及單位和個人都將面臨法律責任。
4. 法律手續不全的票據。某些票據在流轉過程中缺失必要的法律手續或證明文件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票據。如貿易背景不符合規定的商業匯票等。這些票據由于缺乏必要法律依據而失去效力。
對于企業和個人而言,了解和識別無效票據非常重要,可以避免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當遇到可疑的票據時,應立刻向有關部門咨詢并查驗其真實性。在日常生活中或業務活動中正確處理票據,確保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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