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
為更好地適應國內貿易發展需要,促進國內信用證業務健康發展,規范業務操作及防范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了《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
該辦法適用于銀行為國內企事業單位之間貨物和服務貿易提供的信用證服務。服務貿易包括但不限于運輸、旅游、咨詢、通訊、建筑、保險、金融、計算機和信息、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廣告宣傳、電影音像等服務項目。
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或服務。銀行對信用證作出的付款、確認到期付款、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關系而產生的任何請求或抗辯的制約。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
信用證的開立和轉讓,應當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信用證只限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貿易合同相互獨立,即使信用證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
信用證業務的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履行義務,不得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信用證的基本條款包括表明“國內信用證”的字樣、開證申請人名稱及地址、開證行名稱及地址、受益人名稱及地址、通知行名稱、開證日期、信用證編號、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及有效地點、是否可轉讓、是否可保兌、是否可議付、信用證金額、付款期限、貨物或服務描述、溢短裝條款(如有)、貨物貿易項下的運輸交貨或服務貿易項下的服務提供條款、單據條款、交單期、信用證項下相關費用承擔方、表明“本信用證依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開立”的開證行保證文句、以及其他條款。
信用證的修改應由開證申請人提出,明確修改的內容。增額修改的,開證行可要求申請人追加增額擔保;付款期限修改的,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信用證付款期限的最長期限。信用證受益人同意或拒絕接受修改的,應提供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給予通知,當交單與信用證以及尚未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時,即視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該信用證修改自此對受益人形成約束。
信用證的修改、保兌、轉讓、通知、修改通知、轉讓、議付、寄單索款、付款、注銷等流程,都應遵循本辦法的規定。銀行收到單據時,應僅以單據本身為依據,認真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是否為相符交單。銀行只對單據進行表面審核,不審核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單據。銀行應制定信用證憑證、信用證修改書、交單面函(寄單
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
根據《國內信用證審單規則》規定,審單要符合以下規定:
第十二條信用證要求某種單據提交多份,但未明確正本份數的,則所提交的該種單據中至少應有一份正本。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銀行應將任何表面上帶有出單人原始簽名或印章的單據視為正本單據(除非單據本身表明其非正本),但此款不適用于增值稅發票或其他類型的稅務發票。
第十三條單據的多份正本可注明為“正本”、“第二聯”、“第三聯”、“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等。上述任一注明均可接受。
提交單據的正本數量須至少為信用證要求的數量,或當單據自身注明了已出具的正本數量且該數量大于信用證要求的數量時,應當提交該單據注明的正本數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當從信用證條款難以確定要求提交正本單據還是副本單據時,可作如下處理。
例如,當信用證要求:
(一)“公路運單”、“一份公路運單”、或“公路運單一份”或類似表述時,應理解為要求一份正本公路運單;
(二)“公路運單四份”或類似表述,應理解為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公路運單,其余任何份數用副本公路運單即滿足要求,除非單據本身另有說明。
本規則所提到的運輸單據是指第五章至第七章中所提到的單據類型。
審單的基本原則:
根據《國內信用證審單規則》規定:
第四條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貿易合同相互獨立,即使信用證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
銀行對信用證做出的付款、確認到期付款、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關系而產生的任何請求或抗辯的制約。
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
第五條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或服務。
第六條銀行收到單據時,應僅以單據本身為依據,認真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是否為相符交單。
相符交單指與信用證條款、《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及本規則的相關適用條款及單據之內、單據之間相互一致的交單。
第七條信用證項下單據應使用中文出具,銀行不審核非中文文字表述內容,第二十四條關于縮略語、第二十九條關于嘜頭以及信用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銀行只對單據進行表面審核,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充分性、準確性、內容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中規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條件,銀行不承擔責任;對任何單據所代表的貨物或服務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存在與否,或對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貨物的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與否、作為或不作為、清償能力、履約或資信狀況,銀行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銀行不審核信用證未規定的單據。銀行收到此類單據,應退還或將其照轉,銀行對此不負責任。
如信用證含有一項條件,卻未規定用以表明該條件得到滿足的單據,銀行將視為未作規定不予理會,但提交的單據中顯示的相關信息不得與上述條件沖突。
第十條對由于任何電報、信函或單據郵遞過程中發生延誤、遺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電訊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差錯,銀行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對于因特大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中斷營業導致的一切后果,銀行不承擔責任。除經開證行特別授權外,銀行恢復營業后,對于在營業中斷期間逾交單期或有效期的信用證,將不再據以議付或付款。
法律依據:
《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第四十四條
開證行或保兌行在收到交單行寄交的單據及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或受益人直接遞交的單據的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及時核對是否為相符交單。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但開證行或保兌行接受不符點的,對即期信用證,應于收到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支付相應款項給交單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單時,本節下同);對遠期信用證,應于收到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發出到期付款確認書,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項給交單行或受益人。
信用證有效期是怎么規定的?
如果你們是開證申請人,且信用證規定的最晚裝船期是6月15日,那么,信用證的有效期一般為交單期后一兩天,比如:你們規定有交單期為提單日后15天,那么,該信用證的有效期可以規定為7月1日或2日、3日皆可——因為,如果受益人在6月15日裝運,那么根據信用證規定的15天的交單期,則受益人最遲必須在6月30日交單。
那么,信用證的有效期為7月1日、2日、3日都可以,即所謂信用證的有效期是受益人交單所不能夠逾越的日期,既然6月30日已經是規定最遲交單期,則之后7月1日、2日、3日再交單都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如果你們沒有規定交單期,則可以將信用證的有效期放寬到7月7日或8、9、10日皆可,即在沒有規定交單期的情況下,受益人最遲不能夠遲于提單日后21天交單,即受益人最遲應該在7月6日交單。因為,信用證的交單期時間給得再長也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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