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措施不屬于刑事立案,僅屬于法定的行政處罰,具有懲罰性。《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法律客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一)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條對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原則建立案卷,并按照有關規定在結案或者終止案件調查后將案卷移交檔案部門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行政處罰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調查取證、決定處罰和執行等步驟。以下是關于行政處罰程序的
一、立案
行政機關在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時,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會進行立案處理。這是行政處罰程序的第一步,主要目的是確定具體的違法事實,并決定是否需要進入下一步的調查取證環節。
二、調查取證
立案后,行政機關會展開調查,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這一步是整個行政處罰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因為證據的充分性和真實性直接關系到處罰決定的合理性。調查人員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對違法事實進行詳細的詢問和記錄,并收集相關的物證、書證等。
三、決定處罰
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行政機關會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據法律規定,決定給予何種行政處罰。這一步需要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處罰決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對于重大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還需要經過集體討論或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四、執行
決定處罰后,行政機關會依法執行處罰決定。執行過程中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確保處罰決定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對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整個行政處罰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同時,行政機關還需要加強對處罰決定的檔案管理,確保相關證據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總的來說,行政處罰程序是一個嚴謹、規范的過程,需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確保行政處罰的公正、公開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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