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名單后果是什么
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名單后果如下:
1、受到限制:失信人會受到限制,例如無法購買機票、高鐵票、無法參與招標投標等;
2、執行困難:失信人在執行過程中會遇到較大困難,例如無法辦理貸款、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等;
3、社會影響:失信人的信用記錄會被公開,這對其個人聲譽和社會形象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4、法律后果:失信人在法律上可能會受到一定的懲罰,例如罰款、拘留等。
失信人名單的立案標準:
1、法律文書:失信人名單的立案需要依據法律文書,如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只有在法律文書確認失信行為后,才能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2、未履行義務:失信人名單的立案需要基于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例如未履行判決、裁定、調解協議、仲裁決定等義務;
3、嚴重影響:失信人名單的立案需要基于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例如違法亂紀、逃避執行、欺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對于失信人的限制和處罰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的政策法規進行了解。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的道德規范,避免因個人行為引起的信用問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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