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倒閉員工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經濟補償計算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月工資計算
月工資的計算是基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賠償上限
員工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優先清償
在企業破產的情況下,員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享有優先清償權。這意味著在破產財產的分配中,員工的這些權益將首先得到滿足。
企業倒閉賠償員工的流程具體如下:
1、確認勞動關系和賠償標準
(1)確認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包括工作年限和工資水平。
(2)根據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2、破產清算
(1)企業宣告破產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負責破產清算。
(2)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先行清償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債務清償順序
清償順序首先是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然后是所欠稅款,最后是破產債權。
4、依法維權
(1)員工在企業倒閉過程中遇到拖欠工資或經濟補償金等問題,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申請調解、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等途徑依法維權。
(2)職工應注意固定、搜集和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等。
企業倒閉賠償員工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
證明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重要文件。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資、工作時間、休假等條款。
2、工資發放記錄
工資條、銀行轉賬記錄等,這些記錄可以證明員工的實際收入情況,對于計算賠償金額非常重要。
3、社保繳費記錄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保項目的繳費記錄,這些記錄可以證明員工在企業的工齡和社保繳納情況。
4、工傷證明
員工在工作時遭受工傷,需要提供相關的工傷證明和醫療記錄,以便申請工傷賠償。
5、身份證明
員工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6、其他相關文件
考勤記錄、工作證、員工卡等,這些文件可以進一步證明員工與企業之間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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