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產案件的受理,又稱立案,是 法院 在收到破產案件申請后,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開始破產程序的司法行為。 (二)破產案件受理的條件 1.形式審查。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形式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為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申請人是否具備破產申請資格(即是否為 債權人 或 債務人 ); (2)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本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 (4)債務人是否屬于 破產法 適用范圍內的民事主體。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2.實質審查。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實質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為實質審查,又稱理由審查。實質審查的內容就是破產原因的存在與否。所以,在破產案件受理階段的實質審查是一種表面事實的審查,即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的審查。 3.破產申請的駁回。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或者有以上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或者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受理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制作案件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通知書作出時間為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5.受理前的撤回申請。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破產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破產申請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 (三)受理的效果 1、對債務人的約束。 (1) 財產保全 義務、說明義務和提交義務。 (2)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義務。 2、對債權人的約束。 (1)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能通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至破產宣告前的期間,未經人民法院準許,不得行使優先權。 (3)債務人的開戶銀行,不得扣劃債務人的既存款和匯入款抵還 貸款 。 3、對其他人的約束。 (1)債務人開戶銀行的協助義務。 (2)債務人企業職工保護企業財產的義務。 4、對其他民事程序的影響。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 民事糾紛 案件尚在一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2)尚未審結且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后,終結訴訟。 (3)尚未審結并有其他被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待破產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 (4)債務人系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法律分析:破產申請與受理→(一)破產申請→(二)立案審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債權人會議→破產和解→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100000元。不預收案件受理費的,待破產財產變現后,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四十二條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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