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超期如何申報?
超過破產債權申報時限者,有權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增報債權;
若已作過分配,不得再次補充分配合議。
我國通常以通知書形式向債權人發送破產案受理通知,此時一個月內被視為債權申報期;
若采取公告方式寄發,申報期限應自公告日起算,共三個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破產清算中未申報的債權處理方式
如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可于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補報,依規在公司尚未分配合法償還。
在破產過程中,債權申報需嚴格遵守法定時間。
若債權人逾期且無合理原因申報,則視作自動放棄,無法獲得任何補償。
逾期未申報之債權,仍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
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破產債權人申報要求及條件規定
債權申報制度,是在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破產案件的過程中,自接到破產申請的日起,債權人需向法庭如實申報其所擁有的相關權利。
在此過程中,可供申報的債權必須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首先,該項債權必須以財產支付為前提,即只能是要求對方給予物質或金錢等形式的補償的請求權,而對于提供服務或者其他非物質形式的補償的請求權則不能予以申報;
其次,該項債權必須基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作為清償的基礎;
再次,該項債權必須是在法院正式受理破產申請的前已經存在且僅對債務人享有效力的請求權;
此外,該項債權還必須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的間產生的請求權;
最后,該項債權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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