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破產抵銷權的理解
抵銷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并互享債權時,各自可以以自己的債權來充抵對方的債務,從而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相互抵消的制度。
在《破產法》中設定的抵銷制度,一方面簡化了當事人雙方的實際履行義務,為他們提供了便利,節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中一方財產狀況惡化,無法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了債務的擔保作用。當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如果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其義務,其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在各債權人之間分配。而尚未收回的債權則要與其他債權一起由破產財產清償。通過抵銷,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可以迅速獲得滿足。
此外,抵銷權在合同法和商法中也有廣泛應用。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如果買賣雙方互有債務,可以通過抵銷權來相互抵消債務,從而簡化結算流程。在租賃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互有債務,也可以通過抵銷權來相互抵消債務,避免繁瑣的結算和支付過程。
總之,抵銷權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簡化合同履行、節省履行費用、保障債權人利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合理利用抵銷權,可以更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促進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
抵銷權是什么意思
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有不依破產程序以破產債權在破產分配前相互抵銷的權利。抵銷權設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破產債權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債務公平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 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 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條件及要求
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條件及要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規定,破產抵銷權由與債務人互負債權債務的債權人向清算組請求行使。行使抵銷權需滿足以下條件:債權人債權已得到確認,且主張抵銷的債權債務均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前。確認的破產債權可以轉讓,但受讓人以受讓債權抵銷債務,法院不予支持。
破產抵銷權行使需遵循一定規則。首先,破產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應以清算組為相對人。企業破產后,債權債務移轉至清算組,債權人不能向清算組以外的個人主張或履行債務。清算組對抵銷權行使有異議時,可通過訴訟解決。其次,抵銷權應在破產清算前行使,破產清算期間指破產宣告后至財產最終分配前。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債權人可行使抵銷權。
行使破產抵銷權需債權申報并得到確認。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前提,享有破產抵銷權的債權同樣需申報。申報債權后,破產債權人取得受保護地位,有權對破產財產提出權利請求。債權申報審查債權真實性和準確性,防止虛假債權損害債權人利益。未依法申報的債權,其真實性未經確認,不能主張抵銷。
破產抵銷原則為等額抵銷。抵銷后,如有差額,按破產債權大于債務和小于債務兩種情況處理:前者,破產債權超過抵銷債務的部分參加清算分配;后者,債務超過破產債權的部分,清算組有權請求債權人清償。經確認的破產債權可以轉讓,受讓人抵銷債務,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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