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
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合伙企業的債務是指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公司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同于合伙人個人的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主體是合伙企業,其償還的擔保是合伙企業的財產和合伙人個人所有的財產及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的份額。\x0d\x0a \x0d\x0a一、合伙企業的債務與合伙人個人的債務\x0d\x0a \x0d\x0a當合伙企業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同時并存時,就將涉及到債務承擔的順序問題。因為不論是作為債務人的合伙企業,還是作為債務人的合伙人,他們履行債務的擔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了合伙企業的財產與該合伙人個人所有的財產,二者在履行債務的擔保方面有交叉重復的地方,所以二者同時負債時,便需要確定,各自應先拿出哪一塊財產來償還,也即必須確定債務承擔的順序。合伙企業的財產首先應該用以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有剩余的,根據合伙協議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再用于清償合伙人個人的債務。而合伙人個人的財產則首先應該用于清償合伙人個人的債務,有剩余的再被用于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x0d\x0a \x0d\x0a合伙企業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第三人是某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對該合伙人享有債權,同時又是合伙企業的債務人,對該合伙企業負有債務,由于該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在法律主體上不是同一的,所以第三人不能就前述的債務主張抵消。這有利于維護合伙企業財產的穩定性。\x0d\x0a \x0d\x0a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具有濃厚的人身性特點。即該權利是以合伙人的身份關系為前提才得以形成的。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互相信任、關系密切才形成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而且,合伙企業的財產已具有法定的獨立性。因此,作為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x0d\x0a \x0d\x0a當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所負的債務時,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x0d\x0a \x0d\x0a二、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幾種責任\x0d\x0a \x0d\x0a1.補充責任\x0d\x0a \x0d\x0a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補充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時,合伙人才再開始承擔清償的責任。這就是說,作為合伙企業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請求合伙企業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時,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x0d\x0a \x0d\x0a2.無限責任\x0d\x0a \x0d\x0a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對于就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必須以其個人的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而不以出資額為限。\x0d\x0a \x0d\x0a3.連帶責任\x0d\x0a \x0d\x0a連帶責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即每一個合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合伙債務的義務。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連帶責任實質是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互為擔保。\x0d\x0a \x0d\x0a當某個合伙人承擔了連帶責任,所清償的數額超過他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經濟法合伙企業的債務如何承擔
合伙企業有不同的組織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這三種,對于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如何承擔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責任。有利于合伙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伙企業望而卻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如何承擔合伙債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以及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如何分攤
對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的時候,一般是由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之前的出資比例或者合伙協議中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而此時,各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的都是連帶責任,而在償還了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債務之后,也是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如何分攤
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坦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二、合伙企業債務清償的原則是什么?
1、全額清償的原則。這里的全額清償是指對債務的全額清償,不包括合伙人的權益,即清算人在對合伙企業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支付清算費用(即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人應得報酬、公告費、咨詢費、訴訟費及其他因清算發生的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應繳未繳的稅款后,確認合伙企業的財產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依法處分合伙企業財產,將屬于債權人的財產全額償付給債權人。這一原則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的前提。如果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先合伙企業債權后合伙人債權的原則。清算人只有在全額清償合伙企業債務后,才能以所剩資產向合伙人返還其出資和分配收益。在清償完合伙企業債務前,即使其財產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余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財產。
3、按照約定分配合伙企業財產的原則。在合伙關系中,協議是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伙準則,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產生的依據,協議約定了財產分配辦法的,企業清算完畢,即應按規定的辦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財產,未約定辦法和比例的,依據法律規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財產。
對普通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首先對外合伙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對內各個合伙人之間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來承擔。但要是協議中并未就企業債務的承擔作出約定,則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來承擔,其中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合伙債務的承擔與清償的法律規定
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屬于補充性責任,這意味著只有在企業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才需承擔責任。關于合伙人債務的清償,以下是一些法律規定:
1. 合伙企業應首先使用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同樣,合伙人的個人債務也應首先用其個人財產清償。
2. 如果合伙企業無法清償到期的債務,合伙人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 如果合伙人因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清償的數額超過其在虧損中的分擔比例,該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4. 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該合伙人可以用從合伙企業中獲得的收益來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在執行財產份額時,應通知其他合伙人,他們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購買,且不同意將份額轉讓給他人,應按法律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削減其相應財產份額。
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方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而有所不同:
1.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他們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應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承擔責任。
2.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主要提供專業服務,其合伙人因專業性和高風險性而承擔特殊責任。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債務,相關合伙人需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以其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涉及合伙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分離。合伙人需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合伙企業的基本特征。關于連帶責任的承擔,有兩種立法模式:并存連帶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他們可以用從企業中分取的收益來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合伙企業的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分擔比例根據協議或出資比例確定。造成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多承擔責任。只提供技術性勞務的合伙人也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協議或技術勞務折算的出資比例承擔責任。退伙人在未合理分擔債務時,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規定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需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清償超過應分擔份額后有權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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