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聯營?
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法人合伙型聯營最本質特征是合伙人負連帶無限責任。具體說它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1)聯營各方也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這同法人型聯營是一樣的。(2)聯營體不具備法人條件,這是同法人型聯營的最大不同。這種聯營體成立手續比較簡便,但也需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經營范圍內活動。(3)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又與合伙不同。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一般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聯營各方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應負連帶責任時,才承擔連帶責任。(4)聯營各方實行這種聯營要有協議,就聯營各方的出資額、權利義務參加管理辦法、盈利分配等事項作出規定,以作為發生爭議時處理爭議的依據。這種聯營是半緊密型的橫向聯合。
什么是聯營公司
聯營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多個公司共同控制的實體。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形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是法人型聯營,這種聯合形式最為緊密和穩定,聯營各方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務等出資,共同創建新的經濟實體,該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種是合伙型聯營,參與者在確定的生產經營范圍內各自開展活動,按照合同約定,以各自投入的財產數量承擔連帶責任。合伙型聯營的核心在于,聯營本身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主體是參與聯營的成員。因此,聯營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或連帶責任。
第三種是合同型聯營,聯營各方不出資,也不組建新的經濟組織,僅根據合同約定進行合作,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聯營形式實質上是聯營各方之間的穩定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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