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勞務費(勞務費取得人負擔稅費)的計算方法
(一)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X為不含增值稅的金額)
1.實報勞務費800至4000元以下:
X-[(X-800)*20%] =實收金額。
2.實報勞務費4000以上(含4000元)至2.5萬元:
X-(X*0.8*20%-0)=實收金額。
3.實報勞務費超過2.5萬元至6.25萬元:
X-(X*0.8*30%-2000)=實收金額。
4.實報勞務費超過6.25萬元以上:
X-(X*0.8*40%-7000)=實收金額。
稅后勞務費(勞務費含稅款,勞務費取得人實際不負擔稅費)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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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X為不含增值稅的金額)
1.實收勞務費800至3360元以下:
X-[(X-800)*20%]=實收金額(扣個稅后);
(簡化公式):X=(實收金額-160)/0.8
2.實收勞務費3360以上(含3360元)至2.1萬元:
X-[X(1-20%)*20%]=實收金額(扣個稅后);
(簡化公式):X=實收金額/0.84
3.實收勞務費超過2.1萬元至4.95萬元:
X-[X(1-20%)*30%-2000]=實收金額(扣個稅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勞務報酬所得,按照每次的收入額進行扣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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