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可否約定
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擔保期限可自行約定。
法律對其約定無硬性規定,但須注意,約定的保證期限不得早于或等同于主債權,同時禁止出現模糊不清的情況。
若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未就保證期間達成共識,債權人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享有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權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貸款擔保人連帶責任的期限
1.債權人如未能在保證期間內提出擔保請求,則貸款擔保人無需繼續擔責。
一般的保證期限設定為6個月,除非雙方另行約定。
2.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若無特殊情況,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起訴或仲裁機構申請,否則保證人免責。
3.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如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則保證人同樣免責。
4.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指出,債權人與保證人可自行約定保證期間,但如該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與之同時結束,則視為無約定;
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結束后開始計算,為期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2、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2、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分為有約從約與無約半年兩種情況。有約按約執行;
如無約定,則需從主債履行期結束之日算起,滿6個月后保證責任終止。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并未提出請求的,保證人可免責。牢記,在法定半年期限內,若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將啟動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若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履行期限存在爭議或不確定性,保證期間應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結束之日起算。總而言之,明確擔保期限對于保護各方利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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