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名牌與中國馳名商標是不相同?
馳名商標與名牌的區別馳名商標和名牌是不同領域的兩個不同概念。具體來講,馳名商標通常是指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是個法律的概念,它的產生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由司法機關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目的在于解決商標權利沖突,保護馳名商標人的合法權益。近年來,隨著國際間知識產權保護合作的進展,各國馳名商標的認定,也被其他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使馳名商標在解決國際間商標權利糾紛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名牌則是一般公眾對那些在市場上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的俗稱,它是經過民間團體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評定產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業的一種榮譽,而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根據《商標法》和56號令的規定,馳名商標除依法享有商標注冊所產生的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圍的非類似商標上注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在馳名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還有權禁止其他人將其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在現代社會,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已不僅僅注重質量、外觀等,而且講究品位、時尚,代表著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發達、知識信息不斷膨脹、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商標本身蘊藏著巨大的無形資產,是企業不可或缺的寶貴財富。近年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通過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對于制止社會上亂評名牌的活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芙蓉王”、“白沙”馳名商標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無形資產,是湖南煙草業的寶貴財富,湖南煙草的廣大員工,特別是工業企業的員工,應該自覺運用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的無形資產,積極的宣傳和保護好馳名商標。這對于維護湖南煙草業穩定、促進湖南煙草的快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中國名牌產品與中國馳名商標的區別和聯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廣大企業逐步認識到實施名牌戰略對提高聲譽、增強競爭能力的極端重要性。目前,國家對名牌的權威認定有“中國名牌產品”和“中國馳名商標”兩種方式,二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一般而言,“中國名牌產品”必須具有市場知名度高的商標,同樣,馳名商標的載體——產品必須是質量過硬、具有競爭優勢。一些產品,如鄂爾多斯牌羊絨衫等既是中國名牌產品,又具有中國馳名商標的稱號。這兩種榮譽在彼此認定過程中也具有互相的參考價值。但是,中國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在很多方面有明顯的區別:1、二者的法律依據和實施部門不同。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依據該法律制定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于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企業的馳名商標必須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提出申請,經認定后才為馳名商標并享有馳名商標的各項權利。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2、二者的內涵不同。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中國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由此可以看出,馳名商標的內涵是商標,而名牌產品的內涵是具體產品。3、二者的對象不同。馳名商標的認定對象既包括國內企業的注冊商標,也包括外國企業在華注冊的商標,而名牌產品的評價僅限于我國企業的產品,不受理使用國(境)外商標的產品的申請。4、二者的評價機制不同。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新出臺的《馳名商標認定和審議辦法》規定:馳名商標將從企業的一種榮譽變成法律保護手段,不再由國家組織進行批量評比認定。這一新規定的出臺意味著馳名商標批量評定的歷史已經成為過去。而《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規定: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由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公布開展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凡不在當年評價目錄內的產品申請不予受理。5、二者的認定條件不同。馳名商標的構成要件為: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使用范圍的相關材料;關于該商標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該商標在中國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既往記錄材料;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范圍等有關材料。而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重點為:實物質量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產品所執行標準水平;企業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質量管理體系;企業的售后服務體系和顧客滿意程度等指標必須在全行業中位居前列。6、二者的認定的后果不同。馳名商標被確認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標的保護,認定馳名商標是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中一種法律保護手段,它采用的是“個案認定”與被動保護的原則。已獲得馳名商標的產品如果遇到侵權糾紛,可將馳名商標作為受過保護的記錄,提交給商標局進行仲裁。按《馳名商標認定和審議辦法》的規定,離開侵權糾紛,馳名商標對該企業沒有任何意義。而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定則主要是為授予企業一種榮譽,屬于國家獎勵機制的一部分。任何企業度應該認識到:名牌產品是馳名商標形成的基礎,而馳名商標認定則是名牌產品尋求法律擴大保護的必經之路。
什么是技術服務貿易
技術服務貿易是指技術供應國與技術需求國之間,按照國際商業慣例買賣技術上的商業行為,也稱為有償技術轉讓,或技術的商業轉讓。
技術服務貿易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各種形式的工業產權的許可證貿易;
②專有技術和技術專門知識的許可證貿易;
③提供工程設計、工廠和設備的安裝、操作和使用的交易;
④各種工業和技術合作安排中的技術內容,如交鑰匙工程、國際承包、售后服務等。
技術服務貿易的主要類型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國際間廣泛開展技術服務貿易。技術欠發達地區可以采用技術引進的方式,一方面節約技術研發的時間和資本,大大縮短產品投入市場的過程,搶占市場先機;另一方面,帶動國內高新技術的發展,促進國際競爭力的提高。技術發達地區對外出口技術產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自身的技術壟斷優勢,但技術出口所得以及之后通過談判進人國外建立市場時所獲得的便利,長遠的說,對技術出口企業和國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目前,國際技術服務貿易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①替代型。這類技術服務貿易以專利費、技術費、特許權使用費等為目的,是替代商品貿易的問題。這里的技術專利是指在基本技術開發之后,尚未在企業商品化生產中得到效果檢驗的專利。該技術的轉讓是為了獲得巨額研發經費,或規避技術轉化為有形商品時遭遇損失的風險。
這種情況下,出售該技術并由技術引進方負責生產銷售,較自己研發、生產、銷售一體化要更為有利。假設有技術出口國甲,技術進口國乙。從甲的角度看,當研產銷一體化收益A大于技術貿易收益B,甲將選擇商品貿易;當A小于B,甲將選擇技術貿易;當AB相等時,收益相等,甲隨機選擇。從乙的角度看,當引進技術所需費用C大于技術投入生產后銷售收益D,乙將選擇直接進口商品;當C小于D,乙將選擇引進技術;當CD相等,實際收支水平相同,乙隨機選擇。綜上所述,只要滿足A小于B或C小于D,技術服務貿易就可以在國家間達成,這里的貿易不僅限于甲乙之間。
②直接投資型。這類技術服務貿易以確保國外市場為主要目的,如在貿易對象國實行貿易保護政策限制進口時,在貿易保護國進行對外直接投資,占據該國市場。這時,投資母國往往利用技術優勢參與當地生產經營,通過影響當地市場獲得利益。
技術出口與對外直接投資的關系,也可以從弗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中得到很好的解釋。一般的,一國對其研發的新產品在出口方面擁有壟斷優勢,然而,隨著進口國對產品技術的吸收,生產過程的標準化客觀上要求產品的生產向最具有人力、資本等相關要素優勢的地區轉移,此時,研發國在該產品上的國際競爭優勢逐步消減。為了規避未來產品優勢衰退的危險,技術發達國家或研發企業,可以事先選擇資源豐富的地區,通過技術許可的方式進行FDI,參與到合作經營中,打開國外市場。
③補充型。這里主要是作為機械機器、成套設備產品類的技術集約型產品出口的補充,是補充商品貿易的問題。技術出口通常連帶成套的軟硬件或原材料的出口。
在補充型技術服務貿易問題中,技術費收入只是很小的~部分,促進商品貿易才是背后真正的目的,尤其當設備是出口向技術欠發達的發展中國家時,技術指導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④中立型。中立型技術服務貿易是以技術交流合作為目的,為提高技術水平而相互交換技術,這種情況普遍出現在高技術水平的發達國家之間。通常,針對商品貿易,它是中立互惠的。實際上,談判實力強的國家在其中受益更多。
技術服務貿易的動機
引進技術時的動機很明確,即與自己努力研究、開發技術相比,節約了資金和時間。企業通過引進新技術可以在國內市場上占據優勢地位,使用名牌商標有利于銷售活動,進口技術可以提高本國的技術水平,進而提高國際競爭能力,所以受到進口國政府的歡迎。問題是出口技術,即使用以專利形式受到壟斷、排他性保護的新技術所生產出來的新產品,作為商品進行銷售時帶來的副作用。開始時該商品在國內市場比重擴大,接著向國外出口,并在國外建立自己的市場。對企業來講,確保壟斷市場就可以獲得壟斷利潤。與這種利潤相比,技術收入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且,技術出口培養了對方國家的競爭產業,不久就會生產出同類產品返銷出口國,盡管如此,技術的國際交易仍然在進行。在考慮到這些情況后,進行技術服務貿易的動機主要有以下4種。
a.以專利費、技術費、特許權使用費等為目的。
這種情況大部分是指在基本技術開發出來之后,尚未在企業商品化生產中得到效果檢驗的專利。該技術的開發者或是希望早日收回巨額的研究開發經費,或是不愿承擔將該技術轉讓為有價值的商品過程中可能遇到損失的風險,所以,認為只出售該項技術而由其他國家從事生產和銷售對自己更為有利。
當然,由于他國存在著進口管制、外匯管制、關稅等貿易壁壘或限制外資、投資環境不好的情況時,與其在本國產品化后以實物商品的形式出El或采用直接投資的形式,還不如將專利和技術給予對方讓其生產和銷售,自己獲得技術收入更為合適。技術出口不像實物產品出口那樣從簽訂出日合同到將產品交至國外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費用,它只需送上既有的技術資料就可以了,比出口產品的手續簡單得多。在以技術收入為目的的銷售中,有些發達國家把將要失去比較優勢的技術出口到發展中國家,這種情況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開發,是受到進口國歡迎的一種技術援助。
b.以確保國外市場為目的。
例如,在貿易對象國實行貿易保護政策限制進口時,為了確保市場而進行的直接投資。這時往往利用技術優勢參與當地生產和經營,通過影響當地市場獲取利潤。據說,美國在日本的合營企業中,大約80%帶有技術進口,這種直接投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和擴大市場。而且,技術出口往往還帶有商標出口,這樣就可以在現地維持自己商標的影響。
c.作為機械機器、成套設備產品類的技術集約型產品出口的補充。
技術出口經常連帶成套設備類的硬件和軟件等,或者原材料的出口。這說明技術出口可以帶動產品出口。
d.以技術交流合同為目的。
這種例子可以在發達國家之間的技術服務貿易中看到。其動機是可以與對象國相互交換先進的技術,相互提高技術水平。
技術服務貿易的政策
在企業實施適當的出口戰略的同時,需要政府出臺有關的政策:
a.直接的(積極的)政策技術引進政策——為適當地引進技術有政府進行管理和管制。技術出口政策——促進技術出口以及適當的出口政策。
b.間接的(補充的)政策主要研究和開發技術的政策——改造和吸收引進的技術,自主研究和開發新技術。
技術服務貿易與商品貿易
技術服務貿易與商品貿易都是國家間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通過商業途徑進行的交易活動,都屬于國際貿易的概念范疇。兩者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和區別。
①技術服務貿易與商品貿易的聯系
商品貿易本質上是國家間技術的流動。有形商品可視為硬件技術,而技術服務可視為軟件技術。商品是技術的載體,其在國家間進行交易的同時,相關技術隨之移動。產品的競爭優勢集中表現在產品的質量與成本,這與生產技術的高低是分不開的。通過進口高技術含量的產品,技術欠發達國可以通過后天的學習,逐步掌握該項技術,進而帶動國內科技發展,在原產品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和改良。
技術貿易促進進出口商品結構向高級化發展,提高了商品貿易的數量和金額。目前,發展中國家大多出口初級制品或勞動力密集型產品,這類產品普遍技術含量較低,而發達國家的出口則集中在技術密集型產品。發展中國家普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改變本國進出口商品結構,提高商品價值含量,改善本國在世界經濟中的相對地位。
②技術服務貿易與商品貿易的區別
貿易的標的不同。技術服務貿易的標的是無形的技術知識,以專利、商標和專有技術為主要內容。商品貿易中的標的是有形的物品,如機器設備、零部件、原材料等,通常可以檢驗其質量的高低。
所有權的轉移不同。在國際技術貿易中,技術的所有權通常不發生轉移,所有者只是轉讓了技術的使用權及制造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的權利,這也說明技術可以不需經過再生產而多次出售。商品貿易中,商品所有權發生轉移,一旦售出,賣方失去所有權并無權使用支配,也不可能同時賣給不同對象。
貿易雙方關系不同。技術貿易的當事人一方面是在合同期內傳授和使用技術,構成長期的合作關系;另一方面兩者也是競爭同行關系,存在著一定的利益矛盾。而商品貿易達成時,買賣雙方銀貨兩訖,交易關系隨之結束。
適用法律不同。技術服務貿易除了要適用國內外的買賣法和合同法外,還305須注意工業產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托拉斯法等與其具體內容相關的法律,并涉及技術評審、轉讓方式、貿易、合同期限以及政府干預等多方面問題。商品貿易一般說來主要適用國內外的買賣法和合同法,所涉及法律相對簡單。
參考文獻
1.0 1.1 1.2 1.3 毛傳新主編.國際服務貿易.東南大學出版社,2009.06.
2.0 2.1 陳憲主編.國際服務貿易:原理、政策、產業.立信會計出版社,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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