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許可證合同的主體即出讓方和受讓方分處不同國家。他們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是常見主體。
2、許可證合同的客體是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并且作跨越國境的移動,即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
3、許可證合同具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地域性。許可證合同轉讓的是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權,由于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和地域性,使得許可證合同也具有這兩種特性。
4、許可證合同不僅時間性較強,而且內容復雜。很多屬于混合性協議,或以一種標的為主兼有其他標的轉讓,或和機器設備的買賣、工程承包、合資經營、補償貿易、合作生產、咨詢服務等方式結合在一起。
5、許可證合同是有償合同。政府與政府之間,或者企業與企業之間出于某種特定目的,將其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的使用權無償讓渡所簽訂的協議,不屬于國際許可證協議的范圍。
國際許可合同中,為避免因國別差異引發的誤解,對關鍵術語進行明確的定義至關重要。主要涉及供方(技術轉讓方)、受方(技術接受方)、第三方、專利、商標、技術服務和技術資料等概念。合同的核心內容是合同項目條款,詳細描述技術轉讓的具體名稱、用途和技術參數,以及合同產品的名稱、規格和技術指標等。
價格條款由轉讓費用、預期利潤和開發成本回收等因素決定。常見的計價方式有:一次性總付、提成費(按生產或利潤比例支付)和入門費加提成費。技術資料的修改和改進要求供方協助買方,改進后的資料需無償提供,并尊重改進者的技術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需征得同意。考核和驗收是對產品性能進行檢查,若不合格,需多次考核以達到標準。
保密條款是專有技術轉讓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定保密內容、期限和泄密責任,雙方需互負保密義務。技術培訓條款中,供方需提供培訓,包括形式、質量、人員、時間和費用等具體安排。此外,供方需提供技術擔保,確保技術資料的完整性和產品的質量標準,而受讓方需保證技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中還會涉及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責任劃分,以及稅費支付的明確。爭議解決方式可能通過仲裁或訴訟,法律適用通常依據雙方協議,如無明確約定,通常適用受讓方的營業所所在地法。
許可證合同是指出讓方將其技術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讓渡給受讓方,而由受讓方支付使用費的合同。國際許可證合同又稱“國際許可證協議”,就是指位于不同國家境內的當事人之間以讓渡技術使用權為目的簽訂的合同。“許可證合同”一詞中的“許可證”不同于政府行政機關出于管理目的而頒發的商品進出口許可證等證照。 許可證合同的客體主要是技術使用權,具體的講,即專利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和專用技術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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