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一般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企業破產清算流程如下:
首先,成立清算小組。
自法院宣布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清算小組應接手破產企業,成員包括股東、相關機構和專業人員。
其次,清算小組接管破產企業。
法院宣布企業破產后,清算小組接管破產企業,負責財產管理、清理、估價、處置與分配等事宜,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對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再者,進行破產財產分配。
清算小組提出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獲法院批準后實施。
最后,清算結束。
清算小組完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后,向法院匯報工作情況,申請破產終結,未償還債務不再清償。
此外,注銷登記也是重要環節。
企業破產且財產分配完畢后,清算小組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清算組成員規定內容是什么?
清算組成員規定內容是可以從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指定清算組成員,并且根據我們《公司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夠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清算組成員規定內容是什么?
清算組成員規定內容是可以從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指定清算組成員,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入選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選取。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清算組成員的,可以聘請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代理人從事相關清算事務,代理費用由聘請人自行負擔。為保證強制清算的順利進行,除由上述社會中介機構獨立組成清算組以外,其他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3人以上的單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二、清算組成員的義務及清算期間的債權申報股東是什么?
(一)清算組成員的義務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 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清算期間的債權申報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公司如果有問題,確實是經營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是可以申請破產清算的,當然清算組成員的義務是非常明確的,必須是忠于職守,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自身的清算義務,同時不能利用職權收受 賄賂等。
破產清算組人員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律師解答破產清算是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進行的,管理人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破產清算組的定義
破產清算組,即在破產宣告后根據法定程序設立的,全權負責破產企業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值、處置及分配等工作,統籌管理破產清算事宜的專門機構。
作為破產程序中至關重要的一環,破產清算組直接主導了破產過程中的各項事務,而其他參與方則主要發揮監督或協助作用。
破產清算組的運作質量直接影響著破產程序的公正性、公平性以及高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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