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條件下公司可以進行清算
法律分析:在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產、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等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公司清算是有哪些條件限制
按照相關法規,合資公司在滿足以下情況下可進行清算:
(1)公司章程明確解散原因;
(2)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勒令關閉或撤銷;
(4)股東請求司法解散時,應自解散原因發生之日起15日內組建清算小組,啟動清算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法定條件
首要原則,若公司無能力償還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或清償能力明顯弱化,可依程序向法院申請重組、和解乃至破產清算。
其次,對于無法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啟動債務人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
再者,即使公司已經解散但仍未清算或是尚未完成清算任務,且資不抵債,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員也應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
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
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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