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證明商家未盡到告知義務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有權了解商品或服務的詳細信息。商家應履行告知義務,通過口頭說明、產品說明書或使用事項等方式,確保消費者能獲取到必要信息。若商家未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便能據此證明商家的過失。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確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要求。涉及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商家需進行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提供正確使用方法及預防危害發生的方法。
《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的種類和證明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需提供證據。在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有義務進行調查收集。法院需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以確保證據真實可靠,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因此,證明商家未盡告知義務,消費者可通過以下方式:查找產品說明書或使用事項中是否有相關說明;收集口頭說明或與銷售人員的交流記錄;收集與產品或服務相關的宣傳材料。這些證據可作為證明商家未盡告知義務的依據。
當消費者發現商家未盡告知義務,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事訴訟法》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合法途徑,如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與商家協商解決、提起訴訟等,促使商家履行告知義務,維護消費者權益。
沒明碼標價怎么處罰
未明碼標價的行政處罰是:
(1)經營者未明碼標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相對應的是經營者的告知義務。
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標價方式進行監制。跨地區連鎖企業標價簽到省價格主管部門監制,其他標價簽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監制,未經監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同時標示12358價格舉報電話。需要增減標價內容以及不宜標價的商品和服務,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禁止經營者混合標價或捆綁銷售。
從“適用對象”上來看,雖然兩個條款適用對象均為具體商品價格或服務費用,但還是存在細節區別的。“不明碼標價”主要針對的是“某一具體商品或具體服務”本身。而“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情形中,“某一具體商品或具體服務”往往存在“一些牽連的、相關的或附帶的費用”,比如按菜單結算餐費之外還向消費者收取(與菜單價格本身關聯的)未標明的餐位費、開瓶費等。
需要強調的是,在市場價格執法實踐中,任何價格違法行為都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夠也不應當簡單刻板地生搬硬套某一既定標準。相似的價格違法行為,放置在不同的案件情節之中,定性結果可能就會有所不同,關鍵在于如何更好地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中“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最大化地實現行政處罰的價值。
比如經營者沒有明示,也沒有明說米飯、一次性毛巾、消毒筷等需要收費,一般消費者對此會傾向于理解為這些“就應該不要錢,不再單獨收費”,“就應該包含在明示的餐費里面,從而直接享用”。這種情況下,適用“在(菜單標價之外)收取未標明的(米飯、一次性毛巾等)費用”更加合適。
從“價格標示”上來看,“不明碼標價”情形中,“某一具體商品或具體服務”本身“無標價”。而“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情形中,“某一具體商品或具體服務”本身“有標價”,并且通常該標價讓一般消費者直觀理解為可以完全地占有該商品或享用該服務;但結果卻是消費者要完全地占有該商品或享用該服務,還要在“標價”基礎上額外支付“一些牽連的、相關的或附帶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經營者對消費者應承擔哪些義務
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履行下列義務:
1、接受消費者監督的義務;
2、安全保障的義務;
3、產品介紹、使用說明及明碼標價的義務;
4、向消費者出示購貨憑證、服務單據的義務;
5、保證所提供的產品質量符合標準的義務;
6、接受消費者合理要求退貨、更換、修理的義務;
7、格式條款的說明、告知義務;
8、尊重消費者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義務;
9、合法獲取消費者信息、保護消費者隱私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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