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索的人物簡介
她是第一位在日本以律師身份執業的中國女律師。回國后,她主要從事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兼并及融資、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服務,擔任數十家世界一流企業的法律顧問。她以專業、高效、盡責的態度對待每項經辦的案件,贏得客戶信賴。她注重中國法律的宣傳,出版了日文專著《中國公司法》。她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在貧困地區捐資助學。曾獲得全國優秀律師、上海市優秀律師、上海市優秀女律師、上海市三八紅旗手等榮譽。
經貿委和國資委的職能有什么不同?
國資委主要歸并了原來三個部委的職能:一是中央企業工委的全部職能;二是國家經貿委指導國有企業改革、重組等幾個職能;三是財政部的一部分職能,例如財政部負責的國有資產的登記、處置等。此外,勞動部負責的工資總額的管理將來也可能并入國資委。“兩會”以后,首先要做的可能是中編辦為國資委定編制、定職能、定機構。
具體地說,國資委的主要職能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定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經貿委:
設置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是負責調節近期國民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質量管理職能交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2.將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職能交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3.將口岸管理職能交給海關總署。
4.將關稅稅則委員會日常工作交給財政部。
5.將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的職能交給民政部。
(二)劃入的職能。
1.制訂產業政策和調整產業結構、指導企業和商業性金融投資方向的職能。
2.原電力工業部的行政職能和水利部承擔的電力工業行政職能。
3.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承擔的中、西藥工業的行業管理職能。
4.原機械工業部承擔的組織協調重大技術裝備研制的職能。
5.原冶金工業部承擔的全國黃金行業管理職能。
6.原勞動部由部改為局的工業部門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能。
7.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承擔的外貿貨運協調職能。
8.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由部改為局的工業部門(以上簡稱委管國家局)的經濟調節、生產運行、投融資導向、技術進步、軍工配套、進出口等職能。
9.審核大型企業和企業集體稽察特派員的稽察報告職能。
10.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1.不再審批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建設的項目,改為項目登記備案制。
2.不再編制下達年度調控方案,改變編制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與政策。
3.逐步將企業自營進出口審批制度改變登記備案制度。
4.不再審批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改變按國家規定的條件實行自動工商登記制度。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目標運行;編制并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向國務院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擬定、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聯系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并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三)組織擬定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和政策并監督檢查;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指導委管國家局擬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法規;制訂電力(含水電)、醫藥、黃金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實施行業管理。
(五)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除國家撥款以外的工商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納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總量平衡;研究擬定利用外資有關政策,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制訂工商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并進行監督;提出工業、商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研究制訂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的政策并實行監督;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實施當年的企業海外投資規劃。
(六)研究和指導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擬定規范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法規、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并組織調控;組織擬定和協調內外貿政策和進出口政策,商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編制關系國計民生和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計劃,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計劃調整并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協調外貿貨運;承辦國家繭絲綢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企業工作,對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規范企業行為規則;研究擬定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指導國有企業的管理、扭虧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研究擬定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政策、法規;提出需由國務院派出稽察特派員的國有企業名單,審核稽察特派員提出的稽察報告。
(九)研究企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指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制;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協調處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負責人事管理和機關黨的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管理國家國內貿易局、國家煤炭工業局、國家機械工業局、國家冶金工業局、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國家輕工業局、國家紡織工業局、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國資委管什么?
國資委主要歸并了原來三個部委的職能:一是中央企業工委的全部職能;二是國家經貿委指導國有企業改革、重組等幾個職能;三是財政部的一部分職能,例如財政部負責的國有資產的登記、處置等。此外,勞動部負責的工資總額的管理將來也可能并入國資委。“兩會”以后,首先要做的可能是中編辦為國資委定編制、定職能、定機構。
具體地說,國資委的主要職能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定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經貿委:
設置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是負責調節近期國民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質量管理職能交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2.將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職能交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3.將口岸管理職能交給海關總署。
4.將關稅稅則委員會日常工作交給財政部。
5.將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的職能交給民政部。
(二)劃入的職能。
1.制訂產業政策和調整產業結構、指導企業和商業性金融投資方向的職能。
2.原電力工業部的行政職能和水利部承擔的電力工業行政職能。
3.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承擔的中、西藥工業的行業管理職能。
4.原機械工業部承擔的組織協調重大技術裝備研制的職能。
5.原冶金工業部承擔的全國黃金行業管理職能。
6.原勞動部由部改為局的工業部門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能。
7.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承擔的外貿貨運協調職能。
8.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由部改為局的工業部門(以上簡稱委管國家局)的經濟調節、生產運行、投融資導向、技術進步、軍工配套、進出口等職能。
9.審核大型企業和企業集體稽察特派員的稽察報告職能。
10.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1.不再審批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建設的項目,改為項目登記備案制。
2.不再編制下達年度調控方案,改變編制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與政策。
3.逐步將企業自營進出口審批制度改變登記備案制度。
4.不再審批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改變按國家規定的條件實行自動工商登記制度。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目標運行;編制并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向國務院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擬定、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聯系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并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三)組織擬定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和政策并監督檢查;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指導委管國家局擬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法規;制訂電力(含水電)、醫藥、黃金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實施行業管理。
(五)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除國家撥款以外的工商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納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總量平衡;研究擬定利用外資有關政策,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制訂工商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并進行監督;提出工業、商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研究制訂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的政策并實行監督;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實施當年的企業海外投資規劃。
(六)研究和指導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擬定規范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法規、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并組織調控;組織擬定和協調內外貿政策和進出口政策,商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編制關系國計民生和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計劃,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計劃調整并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協調外貿貨運;承辦國家繭絲綢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企業工作,對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規范企業行為規則;研究擬定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指導國有企業的管理、扭虧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研究擬定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政策、法規;提出需由國務院派出稽察特派員的國有企業名單,審核稽察特派員提出的稽察報告。
(九)研究企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指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制;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協調處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負責人事管理和機關黨的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管理國家國內貿易局、國家煤炭工業局、國家機械工業局、國家冶金工業局、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國家輕工業局、國家紡織工業局、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外商直接投資的新的方式
在不斷拓展投資領域并向國內市場進一步開放的同時,我們正積極探索和拓寬利用外資的新途徑。1. BOT模式:基礎設施領域的BOT項目已開始嘗試,例如廣西來賓電廠的BOT項目已獲得批準。2. 投資性公司:自1995年4月外經貿部發布《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以來,已有160多家投資性公司設立,它們的投資活動正不斷擴張。3.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方式設立,現有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4. 并購:跨國并購已成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購買境內企業資產運營,或直接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之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運營。資金缺乏是直接投資項目面臨的最大挑戰,充分利用外資不僅是學習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的手段,也是解決資金問題的有效途徑。我國利用外資分為兩種形式: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和借用國外貸款。(一) 外商直接投資主要形式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合作開發,以及補償貿易、來料加工、加工裝配等。1.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式合營企業,中外雙方根據各自出資比例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利潤,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2.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契約式合營企業,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同,中外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3. 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資企業。4. 其他投資方式:包括補償貿易、加工裝配來料、來樣加工及來件裝配、國際租賃、產權轉讓、礦產資源合作開發等。(二) 外商投資的法律框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三部基本法及其細則。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中外雙方簽訂的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約束。此外,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經營、終止、清算,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形成了一套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中國政府已與相關國家簽訂了鼓勵投資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及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有效保護了國內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三) 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程序:1. 設立程序: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實行政府逐項審批登記制度,一般經過四個步驟:(1) 根據投資各方達成的投資協議,編制設立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并報有關部門批準。(2) 投資各方共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投資各方可簽署設立企業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3) 呈報設立企業的合同、章程,經外經貿部門批準后由審批機關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4) 投資者憑審批機關頒發的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2. 審批權限: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分級管理,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有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項目的審批權限。限制類項目和投資5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需要報國家審批。(四) 吸收外資的基本政策:1. 產業政策:《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法規形式明確了吸收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規定和目錄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每年都有更新,需關注國家發布的公告。2. 地區政策:鼓勵外商到中西部地區投資的政策主要有:(1) 中西部地區對限制類和限定外商股權比例項目的設立條件和市場開放度,可比東部地區適當放寬;(2) 適當增加對中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的國內配套資金貸款;(3) 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三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4) 鼓勵東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再投資,外商投資比例超過25%的項目,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待遇;(5) 國家將優先安排一批農業、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環保項目在中西部地區吸引外資,并加大對項目配套資金及相關措施的支持。3. 稅收政策: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低稅收政策,并對國家鼓勵投資的行業、地區實行稅收優惠。(1) 所得稅:A、所得稅稅率: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B、減免稅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從獲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企業,在5年的減免稅期滿后,還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對外商投資設立的先進技術型企業,可享受二年免稅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待遇;對出口型企業,除享受上述兩免三減所得稅優惠外,只要企業年出口額占企業總銷售額的70%以上,則均可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代替,免稅目錄范圍內的進口設備,可按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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