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征收標準和征收對象
房產稅征收標準和征收對象有以下規定: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規定,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2020年最新房產稅暫行條例
房產稅的征收范圍限定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旨在規范房產持有行為。根據條例,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如果產權歸屬于全民所有,則由經營管理單位承擔;產權出典的,則由承典人繳納。若產權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明確及存在租典糾紛,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則需承擔納稅義務。
房產稅的計算方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依據房產原值減去10%-30%后的余值來計算,具體的減除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決定;二是根據房產的租金收入來計算,稅率為12%。對于出租的房產,其租金收入即為房產稅的計算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以及個人所有且非營業用途的房產,均屬于免稅范圍。此外,對于納稅確實遇到困難的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決定定期減征或免除房產稅。
房產稅的征收遵循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的原則,具體的納稅期限由地方政府自行規定。稅務機關負責房產稅的征收工作,征收管理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進行。
此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負責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需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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