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不同:
(1)合伙,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
(2)合作就是個人與個人、群體與群體之間為達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種聯合行動、方式。
二、分類不同:
(1)合伙從民法上可分為商事合伙、民事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一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顯名合伙、隱名合伙等。
(2)按合作的性質,可分為同質合作與非同質合作。按照有無契約合同的標準,合作分為非正式合作與正式合作。
三、特征不同:
(1)合伙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協議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2)合作的特征是目標一致。統一的認識和規范。相互信賴的合作氣氛。具有合作賴以存在和發展的一定物質基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伙
一、定義不同合伙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企業,合伙人分享企業所得,并對企業虧損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股份制是指以投資入股或認購股票的方式聯合起來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入股人按股權多少享有管理權和分配收益。第二、法律適用的不同合伙適用“合伙企業法”,而入股人適用“公司法”。三、承擔的資金不同合伙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資金,入股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資金。四、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合伙制企業是根據合伙人之間的協議約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簽定協議。而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第五、利潤分配方式不同合伙制企業中,合伙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而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1、承擔責任不同,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2、繳納的稅種不一致,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3、地位不同,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屬于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合資和合營是一個概念(合資合營),合作與合伙是一個概念(合作合伙)。
合營企業與合作企業的比較:
(一)相同之處
1、無論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還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它們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國的法律程序而設立的企業;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國企業法人;都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開辦企業的資金中都有外國資金。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都是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外國個人與中國企業、中國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分配共同舉辦的企業。
(二)不同之處
1、投資分配和風險責任承擔不同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中外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都在簽訂的合同中確定,包括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利潤、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解散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都在合作各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
中外合營企業是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并以同一貨幣計算投資、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間不得提取折舊費還本付息。中外合營企業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形式、企業法律地位不同
合作企業的法人資格有可選擇性。合作企業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也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只有當其具備法人條件時,才可以依法核準登記為法人;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
合營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擁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
3、資本回收方式不同
合營企業只有在依法解散時,外國合營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在合營企業的存續期內,外國合營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只能通過轉讓的方式收回資本。
合作企業中的外國合作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資。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一般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4、經營管理機構不同
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是董事會及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成為最高的權力機構。
合作企業的管理機構具有多樣性。合作企業可以采用董事會制,也可以采用聯合管理委員會制,還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
5、企業性質不同
合營企業各方投資應以貨幣計算股權比例,并按股權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而合作企業各方以貨幣以外的方式出資,無須以貨幣作價。
擴展資料:
合資,一般定義為由兩家公司共同投入資本成立,分別擁有部分股權,并共同分享利潤、支出、風險、及對該公司的控制權,與策略聯盟不同。策略聯盟與公司股權無關,在形式上也較不嚴謹。合資公司可能只為一個專案或計劃而成立,也可能像索尼愛立信這樣以合資企業的形式持續合作經營。
合營,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合作,指共同創作;共同從事;二人或多人一起工作以達到共同目的;聯合作戰或操作。合作的條件包括:目標一致;統一的認識和規范;相互信賴的合作氣氛;具有合作賴以存在和發展的一定物質基礎。
合伙,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而且它不僅可以應用在生活中,也可以應用在工作上。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資百度百科-合伙
合資和合營是一個概念(合資合營),合作與合伙是一個概念(合作合伙)
一、形式、企業法律地位不同。
合作企業的法人資格有可選擇性。合作企業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也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只有當其具備法人條件時,才可以依法核準登記為法人;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合作企業相當于一種合伙型的聯營體,合作企業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而合營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擁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
二、資本回收方式不同。
合營企業只有在依法解散時,外國合營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在合營企業的存續期內,外國合營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只能通過轉讓的方式收回資本。
合作企業中的外國合作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資。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一般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三、經營管理機構不同。
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是董事會及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成為最高的權力機構。合作企業的管理機構具有多樣性。
合作企業可以采用董事會制,也可以采用聯合管理委員會制,還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
四、出資額轉讓不同。
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合營各方同意,雖出資額的轉讓時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協議,但為了保護合營他方的合法權益,出資額的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同時,出資額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機關批準方能生效。再次,轉讓出資額時,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
合作企業因為并非雙方都有實際出資,不存在出資額的轉讓問題。
擴展資料
相同之處
1、無論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還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它們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國的法律程序而設立的企業;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國企業法人;都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開辦企業的資金中都有外國資金。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都是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外國個人與中國企業、中國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分配共同舉辦的企業。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營
百度百科-合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作者與外國合作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合營企業與合作企業的比較
(一)、主要的相同之處
1、無論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還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它們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國的法律程序而設立的企業;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國企業法人;都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開辦企業的資金中都有外國資金。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都是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外國個人與中國企業、中國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分配共同舉辦的企業。
(二)、相異之處
1、投資分配和風險責任承擔不同。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中外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都在簽訂的合同中確定,包括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利潤、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解散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都在合作各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中外合營企業是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并以同一貨幣計算投資、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間不得提取折舊費還本付息。還可以將各自的投資不作價,以提供條件與對方合作經營,不計算投資比例,不按投資比例分配,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中外合營企業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共同投資是指中外各方都要有投資,并且各方出資折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其中外方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否則,便不會享有合營企業的待遇。
2、形式、企業法律地位不同。
合作企業的法人資格有可選擇性。合作企業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也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只有當其具備法人條件時,才可以依法核準登記為法人;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合作企業相當于一種合伙型的聯營體,合作企業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而合營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擁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
3、資本回收方式不同。
合營企業只有在依法解散時,外國合營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在合營企業的存續期內,外國合營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只能通過轉讓的方式收回資本。合作企業中的外國合作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資。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一般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4、經營管理機構不同。
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是董事會及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成為最高的權力機構。合作企業的管理機構具有多樣性。合作企業可以采用董事會制,也可以采用聯合管理委員會制,還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
5、企業性質不同:合營企業各方投資應以貨幣計算股權比例,并按股權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而合作企業各方以貨幣以外的方式出資,無須以貨幣作價。
6、清算方式的不同。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除企業破產清算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外,合營企業的清算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委員會,由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事宜。《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既是合作企業的清算事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合作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辦理。
7、出資額轉讓不同。
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合營各方同意,雖出資額的轉讓時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協議,但為了保護合營他方的合法權益,出資額的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同時,出資額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機關批準方能生效。再次,轉讓出資額時,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合作企業因為并非雙方都有實際出資,因此我認為也就不存在出資額的轉讓問題
擴展資料
企業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和企業家才能等),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在商品經濟范疇內,作為組織單元的多種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組織規律,有機構成的經濟實體,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各種企業并存共同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企業存在三類基本組織形式: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公司制企業是現代企業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組織形式。
現代經濟學理論認為,企業本質上是“一種資源配置的機制”,其能夠實現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企業
投資人指的是特定經濟主體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時期內向一定領域的標的物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人。合伙人,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人。投資可分為實物投資和證券投資。前者是以貨幣投入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一定利潤。后者是以貨幣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間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分險的營利性組織.其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投資人與合伙人都是屬于企業的出資人,而投資人投資企業時成為公司的股東,不一定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而合伙人投資合伙企業時,成為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共同經營公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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