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但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并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但是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合伙企業不是法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伙企業不是法人。
一、合伙企業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擴展資料:
1.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內容不盡相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人 百度百科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不是法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伙企業不是法人。
一、合伙企業的特征有一下這些:
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并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
參考資料:民法通則-百度百科
合伙企業-百度百科
不是。
具有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能依法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組織就是法人。合伙企業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根據合伙企業法設立的普通或者有限合伙企業。
根據相關法則規定“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伙企業不是法人。
擴展資料:
合伙企業的特征
1.生命有限
因為合伙企業只需要合伙人簽訂協議就能成立了,如果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或者舊的合伙人退火、死亡、清算等原因就能造成合伙企業的解散,所以合伙企業是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的。
2.責任無限
根據合伙人對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以分為普通和有限,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中至少要有一個人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其他人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所以其他人是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
3.相互代理
合伙企業在經營活動的時候,要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可以選舉負責人,但是全部人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所以企業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都有約束力。
4.財產共有
合伙企業中的財產是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的,沒有其他人的同意,任何一位都不能擅自使用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取得、積累的財產是合伙人共有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伙企業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