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泛的說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的說指的是勞動監察。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擴展資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哪些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勞動行政部門具體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區市一級是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這一條規定明確了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工作中的地們和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是國務院綜合管理全國勞動工作的職能部門。
國務院設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的人才和社會服務保障工作,各省市自治區設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本省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是省市政府組成部門。
勞動行政管理是對社會勞動進行行政管理的各種活動的總稱。管理機關分為國家勞動行政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中設置的勞動行政管理機構。中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都設有勞動行政管理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任務是在國務院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綜合管理勞動行政工作。
勞動行政管理機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編制定員和勞動定額,建立、完善勞動組織和勞動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勞動工資計劃,支付勞動報酬,實施勞動保護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旨在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充分發揮我國人力資源優勢,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同時統籌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完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整合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統籌全社會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勞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事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規劃財務處、法制監察處、綜合政策調研處、行政審批處、城鄉就業培訓處、職業教育處、勞動工資處、勞動爭議仲裁信訪處、城鄉養老保險處、城鄉醫療工傷保險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紀檢監察處、人事處(黨辦)、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擴展資料:
以成都市為例,工作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通過發布后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
(三)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權,起草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辦法,監督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四)規劃勞動力市場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要服務體系,制定全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草案,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
(五)制訂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草案并組織實施,建立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規劃及政策草案;
指導和管理在成都各級各類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工作,并對其進行檢查評估和年度考核,指導各類企業職工和學徒培訓工作;
(六)制訂本市調整勞動關系地方法規和規章草案,通過發布后實施,組織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負責對全市外來務工勞動者進行管理,負責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的實施;
審核并發布全市地方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市級以上企業勞動模范的評定工作;
(七)制訂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收入分配政策草案,并組織實施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制訂完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的實施辦法草案并監督實施;
(八)制訂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政策和基本保障草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草案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的實施辦法草案,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九)制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草案,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訂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草案和基金運營機構資格認定草案,負責全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
(十)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綜合統計和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立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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