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前一個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后一個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特殊之處是,雖然普通合伙人仍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是有限合伙人只承擔有限責任。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里面都是普通合伙人,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的范圍不一樣,參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是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嗎?
09年的課本說法和輕松過關1里的習題說法不一致。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主要是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制
今年3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在行業管理方式、事務所組織形式、自律管理等方面有諸多創新,但其中最讓人關注的還要屬新增“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這一條,開了國內的先河。
可能教材和輔導書的編寫時間不同,導致了定義上的差別
他當然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他就是代表啊
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簽字注冊會計師必須是合伙人嗎?
如果非合伙人注冊會計師可以簽字,也承擔無限責任嗎?沒有規定說必須合伙人,事實上很多合伙人已經不簽字了。。當然,所里要有別的注冊會計師來簽。。。如果出現懲罰,罰的是事務所和簽字會計師。對于事務所承擔的賠償,項目合伙人負無限責任,其他無過錯合伙人負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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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會計師事務所是“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企業,區別于普通合伙制企業,在于其合伙人承擔的責任與風險與普通合伙制企業的合伙人不同。普通合伙人企業,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企業中,承擔的責任分為兩類:
(1) 若是由于合伙人非故意或者非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則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若是由于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則該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余的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這種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助于實現責任的劃清與風險的控制,對合伙人有較強的激勵作用,對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等專業高風險機構的成長有好處。
適用范圍:
特殊的普通合伙僅適用于以專門知識和技能(如法律知識與技能、醫學和醫療知識與技能、會計知識與技能等)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
因為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為少數的、受過專門知識教育與培訓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伙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系,合伙人個人的獨立性極強。
擴展資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制度的優勢:
1、責任形態的二元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存在兩種承擔不同責任的合伙人,執業合伙人對其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在這一點上,十分類似于有限責任合伙,有所區別的是,后者的二元責任是在合伙協議和注冊登記文件中,事先確定不變的;而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兩種責任的承擔,可能會隨著每項業務中執業合伙人的變換,引起責任性質的換位。
2、合伙人承擔責任性質的事前不確定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哪一個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哪一個合伙人應當承擔有限責任,并未在合伙企業的協議和注冊登記文件中事先明確,只有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向合伙人追究個人責任時,才有可能被確定。
這種合伙企業形態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不確定性還表現在合伙人承擔責任形態的位置具有互換性、交替性。
3、有限合伙人同樣擁有合伙事務管理權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與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一樣擁有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權。這一點形成與有限合伙企業的顯著區別。
因為有限合伙企業中,只有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才享有合伙企業事務的經營管理權,禁止有限責任合伙人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
如果有限合伙人違背該禁止性規定,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就會喪失法律所提供的有限責任保護,將被要求與無限合伙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之所以特殊就在于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既享有法律所給予的有限責任保護,同時也有權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在業務執行活動中能夠主動地進行自我風險控制。
4、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具有人合兼資合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是在普通合伙基礎上的改進類型,而普通合伙企業擁有典型的人合品格,合伙人之間的人身依賴關系通過合伙協議具體化。
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和聲望構成合伙的信用基礎。普通合伙的人合性在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繼續保留,但是,同時卻附加了資合性因素。
這種資合性因素的生成,不在于合伙人出資形成相對獨立的合伙財產,因為特殊普通合伙并沒有限制分配的制度;而是在于法律要求其提供保險或分離的財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
最少五人。
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改制成特殊普通合伙會計事務所的必要性:
一是有限責任制的決策機制不適應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人合”特性。在有限責任制下,通常以股權這一資本杠桿機制為基礎分配決策權,易于形成擁有大量股權的少數股東主導企業發展的局面。換言之,有限責任制強調“資合”,以資本、股權決定決策權,這種組織形式更適合于以資本為紐帶的傳統行業。但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而言,“人”是最核心的資產,“人合”遠勝于“資合”,以資本、股權決定決策權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服務特性相悖,不利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健康發展。
二是有限責任制對股東人數的限制不利于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按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內在規律推算,當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服務人員在500人以下時,矛盾尚不突出;但是,一旦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服務人員超過500人甚至達到數千人時,對股東人數50人的高額限制無疑與事務所的發展要求嚴重脫節。在行業當前實踐中,這一限制導致一些事務所往往采取“暗股”等形式繞過對股東人數的法律規定,這一合理但不合法的操作手法存在較大法律風險,不利于事務所的長期穩定和規范發展。在財政部會計司組織的調查問卷中,有42%的事務所反映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已成為影響其做大做強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是有限責任制不利于會計師事務所提升質量控制。與“合伙制”相比,“有限責任制”以其股東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執業責任,淡化了股東的風險約束和賠償責任,導致少數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忽視執業風險,弱化質量控制,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調查問卷結果顯示,“有限責任制”對會計師事務所股東責任追究失于輕微和寬松,助長了“小馬拉大車”、“批發”業務報告、低價惡性競爭等不良現象,是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失敗的重要原因。
四是有限責任制“雙重納稅”不利于會計師事務所加大投入加快發展。在有限責任制下,股東既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又在實質上承擔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相對較重。如果改制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組織形式,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條的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這就解決了有限責任制下的“雙重納稅”問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合伙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有利于激勵合伙人加大事務所發展投入,不斷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服務能力和綜合實力。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瑞岳華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 )、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 )、畢馬威(KPMG)國內八大、
致同會計師事務( 特殊普通合伙 ):
普華永道(PwC)、大華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四大、德勤(D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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