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主要區別在于: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有哪些區別
1,有限合伙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負有限責任。
普通合伙人對企業負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不可以以勞務出資;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3,有限合伙人不可以作為執行合伙事物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作為執行合伙事物合伙人。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七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的區別?
“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對合伙企業出資,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合伙組織,只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并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的區別:
1、 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2、合伙企業的財產不屬于合伙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與合伙企業是連帶責任關系。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民事權利。
3、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公司股東必須與貨幣或資產出資;
有限合伙人(LP)與普通合伙人(GP)的本質區別?
一、責任不同:
有限合伙人(LP)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普通合伙人(GP)有權管理、決定合伙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
二、交易不同: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企業債務不同: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資對合伙企業負有限責任。
四、經營負責不同: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伙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有限合伙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資對合伙企業負有限責任。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伙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有限合伙制基金及基金管理企業的合伙人分為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及普通合伙人(GP, General Partner)。簡單而言,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有其中的普通合伙人有權管理、決定合伙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
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
普通合伙人(GP, General Partner)有權管理、決定合伙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資對合伙企業負有限責任;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伙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有以下區別:
1、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全部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
4、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
有限合伙企業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伙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
有限合伙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三條
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請大蝦們指點:我不明白二者有什么本質的區別。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是不是也有財產份額,既然有就不應該以其份額來承擔有限責任嗎?而且出資股份不也決定承擔債務的比例嗎?還是說財產份額和股份是針對有限合伙人而言的。這兩個概念我有些抽象。我知道以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來劃分,但我覺得這是果,不是因。為什么普通合伙人就得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勞務
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勞務出資。
2、法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3、對外轉讓出資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競爭
普通合伙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伙人:可以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6、交易
普通合伙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可以”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7、事務執行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8、喪失償債能力
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無須退伙
9、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普通合伙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有限合伙人:無須退伙。
10、財產繼承
普通合伙人: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①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②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限合伙人: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資格。
11、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買賣合同有效)。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質押合同無效)。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這是內部限制,因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2、合伙企業個人的債務清償
普通合伙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 不足時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分額。但是不能以其債權抵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行使代位權;
有限合伙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分額。
13、決議
法律規定的、有些重要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只需要通知:普通合伙人內部轉讓股份的只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向外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財產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沒有規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伙人不論出資多少,都具有平等的表決權。是以人數為標準,而不是以所占分額多少。
14、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1)普通合伙人
①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③退伙的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④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
①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所有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③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④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5、利潤分配
普通合伙企業絕對不能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首先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兩種企業是不一樣的,我的理解是,普通合伙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以及決策方面就不管是不是委托一個人或者多個人執行事務都是看作一個整體在進行活動的,那個整體就要對活動的后果享受收益或者承擔負債。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兩個字,指的是這部分合伙人是不參與企業的事務執行的,事務執行仍然由普通合伙人在執行。所以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不用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按自己份額承擔就行。這樣比較公平。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區別1、勞務 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2、法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且只能是中國人不能是港澳臺,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3、對外轉讓出資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競爭普通合伙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伙人:可以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6、交易 普通合伙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可以”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7、事務執行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③參與選擇會計師事務所 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8、喪失償債能力 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無須退伙 9、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普通合伙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有限合伙人:無須退伙10、財產繼承 普通合伙人: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①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②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有限合伙人: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資格11、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買賣合同有效)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質押合同無效)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這是內部限制,因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12、合伙企業個人的債務清償 普通合伙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伙
額,我昨天也想到這個問題,然后和同學討論了一下。得出的結論是有限合伙人風險小,利益小。普通合伙人風險大,利益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是為了減小風險,鼓勵,促進商業發展。但是合伙為什么必須要有普通合伙人呢?我的理解是公司的規模一般比較大,對商業的發展的促進作用比較大,但是如果合伙也采用這種方式對于債權人不公平,所以必須要有普通合伙人以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希望有空可以多交流。
相關推薦:
債權人破產申請書怎么寫(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書怎么寫)
有限公司收購的程序(收購一家公司的流程)
怎樣認定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業信譽罪怎么認定)
項目招投標代理的資格(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的條件是)
寫反擔保函要注意(反擔保保函索賠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