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可以委托他人出席董事會嗎
公司的董事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但是這個“他人”必須是公司的其他董事,而不能是其他董事之外的人,并且該董事還必須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載明授權范圍。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相關閱讀: 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要求退股嗎 有限公司股東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退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更多] 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要其他股東同意嗎 是否要其他股東同意關鍵是看接受轉讓的是該公司股東還是股東以外的人。 1、股權轉讓發生在該公司股東之間。 此時股權的轉讓不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股東可以自由決定轉讓給哪個股東,以及轉讓多少股權。 2、股東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此時股權的轉……[更多] 公司解散時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怎么辦 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可能會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結束; 此時債權人可以補充申報債權。但此時該債權人的債權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財產中依法清償,如果這些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可以要求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但是……[更多]
股份公司必須委托其他董事(公司法112 條)。有限責任公司無此規定,以章程規定為準(公司法48條)。
有限公司董事長在沒有召開董事會的情況下.可以私自委托他人執行董事長職務嗎.
我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有3個股東.董事長在沒有召開董事會的情況下,私自勒令停工同時攜帶公司印章和一些重要材料.使得公司無法正常運轉.請問現在公司有什么辦法開展工作.同時重新刻制印章,手續要走什么程序不可以
關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召開
飛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召開年會。該公司有董事15人,本人親自出席會議有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電話委托他人參加會議,其中甲委托董事長代為出席,乙委托某監事代為出席,丙委托其擔任董事長的另外一家公司的經理代為出席。董事會的議事日程有:決定公司的投資方案;討論決定發行公司債券;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調整;制定公司有關具體規章。上述事項均經過出席會議的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問: ①甲,乙,丙三名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會議,他們的委托是否合法? ②此會議的召開是否合法? ③此會議的四項議事日程中,哪些是董事會無權決定的事項? ④此會議所作出的決議,其效力如何?為什么? 希望解答的時候可以有相關的知識點,謝了。1、召開董事會時,董事不能到席,應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不得委托監事參加董事會。所以,乙委托監事出席,丙委托其他人員,該委托都不合法。
2、此會議召開也不合法,公司董事15人,出席僅5人,該董事會人員不足,召開不合法。
3、會議議程中,討論決定發行公司債券,是董事會無權決定的,此項是股東會的職權。
4、該決議沒有效力,理由是第一,人員不夠,第二,董事會超越職權;第三,出席會議的董事過半數通過,也沒有達到法定表決權。
1.《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因當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議的 時候 應當是以書面形式進行的委托,并且 只能委托其他董事 。題目中的委托 只是用電話 的形式 ,并且乙委托了 監事代為出席,而不是其他董事 ,這些行為都是不合規定的。
2.《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因此此次會議出席的人數沒有過半,是不合法的
3.《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九條第四款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因此題目中 決定公司的投資方和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調整是董事會的職權;討論決定發行公司債券是股東大會的職權;制定公司有關具體規章是經理的職權。
4.無效,綜上所述 無論是程序還是內容 上都不符合規定 ,因此決議無效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行使的職權能不能授權給董事長或其他高管行使?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行使的職權是不能授權給董事長或其他高管行使的。
董事會是決策機構,需要董事共同決定某些事項。如授權給董事長或其他高管,則有可能造成一人獨斷,損害其他董事或股東利益,違背了公司法的原則。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其他高管例如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只是專項事務的負責人,沒有行使董事會權利的權限。
擴展資料: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絕對不可以。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其他高管例如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只是專項事務的負責人,沒有行使董事會權利的權限。
不能,董事會是決策機構,需要董事共同決定某些事項。如授權給董事長或其他高管,則有可能造成一人獨斷,損害其他董事或股東利益,違背了公司法的原則
有些可以授權,分為2種,一種是章程規定的授權,如對外投資審批權限,董事會可以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一定額度的決策權;另一種議案授權,董事會審議具體議案中授權。
委托他人出席董事會是否有效?
如題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答者注:
1、根據《公司法》規定,只要被授權人在授權范圍內行使了表決權,該董事行使的委托表決權在本次會議上表決有效;如在會議上行使了委托授權范圍外的表決權則無效,即是不能行使委托范圍外的表決權。
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開會10日前通知董事本次會議議題和議程,董事委托他人只行使通知上的相關議題表決權利的,則本次會議被委托人所做表決均有效;本次會議就不在會前通知議題范圍內的事宜做出決議的,被委托人在此范圍外的議題行使的表決無效。
有效!但委托人承擔責任就好了!
相關推薦:
企業所得稅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破產宣告的概念問題(企業破產的概念和法律工作程序)
破產債權申報制度(債權申報期限的規定)
破產申請書知識(公司申請破產需要什么條件)
普通合伙企業的基礎知識(ACCA重要考點解析 什么是合伙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