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權利的規定主要包括哪些
合伙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共有財產權、合伙經營權和利潤請求權。
介紹如下:
1. 共有財產權。所謂共有財產權是指合伙財產歸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個人所有;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財產屬于合伙企業的財產,也就是說,屬于全體合伙人的共同財產。正因為如此,我國合伙企業法明文規定,合伙企業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規定在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這里,所謂另有規定,就是指退伙這種情形。
合伙企業的財產來源,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19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企業的財產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資;二是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2.合伙經營權。共同經營是合伙企業的重要特點,因此,合伙經營權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權利。具體而言,合伙經營權包括以下這樣幾個權利:
首先,合伙事務的決定權。合伙重大事務,應由全體合伙人作出決定;合伙日常事務,可由業務執行人自行決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項作出決議時,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像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改變合伙企業名稱等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務的決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絕對多數、或簡單多數,應由合伙協議來具體約定。
其次,合伙事務執行權。一般來說,合伙企業的事務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但根據協議和全體合伙人決定,也可以設立合伙事務執行人,此時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再次,監督檢查權。當設立合伙事務執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監督合伙事務的執行情況;另外,當合伙事務由合伙人分別執行時,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最后,查閱賬簿權。對于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從而使其能夠在合伙決議中做出正確判斷。
3.利潤分配請求權。合伙人組成合伙企業、進行經營的目的在于獲得經濟利益,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潤分配請求權應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權利,應當依據合伙協議中的約定行使。
合伙企業中必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行為有哪些?
合伙企業中必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行為有哪些?哪位了解的幫忙解答一下,急~!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合伙協議協定的有關事項。
(8)決定委托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包括以財產份額對外出質),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實行一人一票表決辦法。
(11)對合伙損益分配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12)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13)協議退伙,全體合伙人同意。
(14)除名,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5)有合法繼承權的,依照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同意,繼承人可取得合伙人的資格。
(16)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而非一致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唯一一個過半數標準。
(17)合伙人以勞務出資,以及對勞務進行評估。
(18)合伙人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
(19)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該合伙協議加以修改或者補充
(20)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21)對企事業單位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從繼承開始日起,取得合伙人的資格。
《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一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一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入伙和退伙。這是因為合伙是一種聯系緊密的合作行為,每一個合伙成員的變動都對合伙組織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入退伙是合伙人必須一致同意的行為。
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有什么限制和權利?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這里要注意是“有限合伙企業”是“企業”不是“公司”。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是:
1.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2.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3.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4.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資格有哪些要求
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將合伙人的范圍擴大到“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法人等利用靈活的合伙企業形式提供了方便。實際上,也為所有商事主體設立合伙企業提供了依據。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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