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競業禁止協議主要要求勞動者在職或離職期間不得從事與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或范圍相同的工作,并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此經濟補償為必須性條款,無補償約定,競業禁止約定對勞動者無效。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兩者側重點不同,分別對待。
競業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是:1、要求不同;2、違法之后所負的責任不同。對于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3、簽署后的補償不同。
競業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有: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
競業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保密期內,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范圍的行為。注意: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競業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是:1、要求不同;2、違法之后所負的責任不同。對于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3、簽署后的補償不同。
競業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是:1、要求不同;2、違法之后所負的責任不同。對于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3、簽署后的補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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