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樣的,它是沒有法定代表人的,但是它有執行事務合伙人,其職務相當于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合伙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伙企業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合伙企業沒有法人代表。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其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樣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職務相當于法人代表。作為區別于法人與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合伙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毫無疑問,合伙企業是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體現其權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種社會組織,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從事某種行為,故其行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為來體現。
為此,法律規定或合伙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對企業產生法律后果。
擴展資料:
合伙企業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有關立法既不能限定由某一負責人代表合伙企業,同樣不能規定合伙人以自然人身份代表合伙企業。合伙是一種共同經營關系,它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若干經營者組合在一起,作為一個整體與第三人形成法律關系。
因此,在共同經營的業務范圍內,每一合伙人對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應視為全體合伙人亦即合伙企業的意思表示,除合伙協議委托部分合伙人執行事務而不參加執行的合伙人外,每一個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對外都有權代表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沒有法人代表。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事務執行人又稱“合伙負責人”。由全體合伙人選舉,負責合伙日常事務執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務執行人的選舉,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在承擔責任的事情上是連帶責任制度的,也就是公司的所有合伙人一起承擔起公司的責任,但是這里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沒有普通合伙人之后的公司是要被遣散的。
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伙公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
其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沒有法人代表。
1、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
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
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
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
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
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
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
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人代表
合伙企業沒有法人代表,但可以委托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擴展材料
合伙企業的基本特征:
1、合伙企業由各合伙人組成
2、合伙企業以合伙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屬于合伙關系
4、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合伙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一般具有一下特征:第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第二、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第三、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第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志。根據《民法總則》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并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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