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想要解除同居關系,孩子和財產如何分割?
我覺得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像財產跟孩子的撫養問題,我覺得都是經過雙方商議達成的。在我國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想要解除同居關系,唯一的方法就是進行雙方協商,因為就算你去法院起訴,我也是不會被受理的。
我認為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的,都應該先領結婚證,也就是結婚在共同生活在一起,這樣以后生活出現了什么問題的話還可以尋求法律的保護。我覺得沒有結婚就同居在一起的年輕人是非常不好的,不應該為了愛情奮不顧身。尤其是女孩子要面對別人的流言蜚語,因為在現在社會男女還是不平等的,在同居這個事情上男女要求標準是不一樣的。
如果同居的男女最后結婚了還是可以的。但是一旦分開,這個女孩子在以后的戀愛方面就會受到一些影響。所以我覺得婚前同居,這種方式是非常不可取的,也是很不明智的。未婚同居這種行為雖然并不違法,但是它卻不受法律保護的。在戀愛的初期那些支出可能都是由男方來承擔,可是,同居以后,隨著戀愛的激情逐漸的褪去,婚姻中的無奈和經濟上的一些負擔都要去嘗試的。同居的時間長了可能會有很多的財產糾紛,如果在這個時候想要分開想最終在同居過程中的花銷是沒有辦法計算的。
兩個人同居在一起,懷孕是很正常的現象,如果沒有結婚證就有孩子的話,孩子的戶口就是一個問題。如果在這期間沒有感情了,想要分開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成了一個問題。所以我并不贊成不結婚就同居在一起。
這就不好說了 畢竟不是合法夫妻
法律上見,法律是公平的
似乎不受法律保護吧,協商解決吧
就算你去法院起訴,我也是不會被受理的。
解除同居關系哪些財產可以分割
現在有些男女確定關系后會同居,等到同居后雙方感情發生變化,無法繼續維持同居關系的,就會解除同居關系。因為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發生混同,難以區分,但是解除關系時要進行分割,那么,這時候要先區分同居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雙方的工資、獎金;
2、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雙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雙方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非法同居關系后財產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對于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
《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產生共有財產如何分割?
當今社會,男女沒有經過婚姻登記而同居生活,已經司空見慣,男女雙方因關系不和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也不足為奇。
從理論上講,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較復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非婚同居關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僅是一種事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系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系。實際上,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于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上可見,對解除同居關系案件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不在于同居關系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于應當按照什么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當事人起訴后,系根據民法中關于共有關系財產分割的原理對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提醒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關系自始無效,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與離婚時是有不同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非法同居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雙方沒有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夫妻有互相扶養等義務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等權利。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
因此,為了懲罰“有配偶卻與他人同居者”、“明知別人有配偶而與之同居者”,切實保護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筆者建議,法院在分割此類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時,不能完全與處理雙方無配偶同居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一樣,而要進行特殊處理。
解除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
現在有些男女確定關系后會同居,等到同居后雙方感情發生變化,無法繼續維持同居關系的,就會解除同居關系。因為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發生混同,難以區分,但是解除關系時要進行分割,那么,這時候要先區分同居財產。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方面:1、雙方的工資、獎金;2、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雙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雙方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不過,屬于以上范圍的財產,并不一定為同居財產,作為同居財產,應該具備以下的條件:1、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所以,同居以前,解除同居關系以后取得的財產,都將不屬于同居財產,并且不能進行分割。2、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上,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并非全部共同共有,比如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那么就不屬于共同財產。所以,符合以上條件范圍內的財產,即屬于同居財產,解除同居關系時將可以進行分割。
從理論上講,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較復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非婚同居關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僅是一種事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系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系。實際上,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于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上可見,對解除同居關系案件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不在于同居關系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于應當按照什么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當事人起訴后,系根據民法中關于共有關系財產分割的原理對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找法小編為您提供相關知識:同居析產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如果您還想閱讀更多關于同居關系析產的文章,找法小編推薦:怎樣認定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怎樣處理非法同居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問題同居財產問題有哪些?同居者怎么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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