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有哪些財產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有哪些財產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以下范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10余萬元賠償金,用于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10余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后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規定:“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分別歸各方所有。”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將夫妻一方婚后受贈和繼承的財產劃歸夫妻一方所有。
2001年婚姻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
夫妻雙方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以及約定屬于個人財產的也是。除此之外都是屬于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 不管經過多少年) ;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藥費、殘疾補助費等;遺囑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具體出現哪些情況的財產,就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律師侃離婚之十二(作者:張志勝,北京律師)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指,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項財產所有權屬于夫妻一方,配偶不享有所有權的情形。主要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特定財產以及婚后約定的個人財產三部分。一、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車、存款及贈與物等。除非婚前財產所有權人明確贈與,婚前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榍柏敭a取得的截止日期是領取結婚證的前一秒。認定婚前財產時,需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1、婚前購房,并進行了產權登記,則屬于婚前財產;婚后進行產權登記,則屬于婚后共同財產。2、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財產,依共有財產處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3、婚前贈與,父母在婚前贈與的財產,除非特別說明,視為贈與其子女的個人財產。4、婚前個人投資經營的實體,婚前收益為個人財產;婚后繼續獲取收益,則為夫妻共同財產。二、婚后取得的個人財產1、因身體受損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4、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等;5、一方從事特定職業所必需的財產,價值較大除外;6、一方獲得的獎品,不是獎金;7、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8、科研津貼;9、一方創作作品私有,經濟收益共有;10、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等。三、約定的個人財產系夫妻雙方共同約定的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但是,為了逃避債務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將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此約定無效。(鑒于:不完全統計,本人多篇原創文章已經累計被抄襲2500次,這些人不注明原創作者,有的人甚至聲稱為其原創并標上自己的名字,我深感遺憾----我既不收稿酬,也允許轉載,僅僅要求著作權中最起碼的署名權,這些人都不支持,您說我該不該譴責他們呢。故,今后,我將不再一一通告抄襲者,而是直接將抄襲行為進行公證,之后進入司法程序。)
哪些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br />《婚姻法》對財產的所有權又做了如下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你好。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ㄈ┻z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財產的具體歸屬應當以實際情況為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若有不明白,可以QQ我。號碼見我個人資料。]
第一 夫妻書面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第二 如無約定,法律規定為一方個人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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