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3月3日政務院第二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條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第二條
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
第三條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條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
第五條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
1、為直系血親,或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
2、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
3、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愈,患麻風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于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即發給結婚證。
凡不合于本法規定的結婚,不予登記。
第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條 夫妻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斗的義務。
第九條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
第十條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第十一條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二條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于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
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系,適用前項規定。
溺嬰或其他類似的犯罪行為,嚴加禁止。
第十四條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為止。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
生母和他人結婚,原生子女的撫養,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擴展資料:
法律修訂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法律廢止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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