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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證更名需要什么手續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1-28 19:36:11

土地使用證更名和過戶的流程是什么


土地使用證更名的流程是: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2.變更地籍調查;



3.進行審核;



4.進行注冊登記;



5.換發或者更改土地證書,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使用證過戶的流程是:



1.與原土地證使用者簽訂土地辦理合同;



2.進行測繪,測繪公司受理后,帶著上述材料現場查勘;



3.帶著材料到評估公司申請評估;



4.攜帶材料到相關部門受理窗口申請辦理,繳納稅費后領取土地證

集體土地使用證可以改名過戶嗎?

集體土地使用證能過戶,但過戶時要滿足一些要求:過戶對象一定是農村本村本組的村民,農村戶籍,沒有住房。

拓展資料: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屬于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于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

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常見問題

如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請登記的書面報告

2、土地登記申請書(國土局提供,當面填寫)

3、權利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書面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4、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原件、建房證辦證檔案和戶口資料

5、當地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證明。

6、宗地圖、地籍調查表(國土局測繪隊)。

二、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僅交測量費及工本費。

三、農村村民個人建房建設用地許可證為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權屬來源文件。

四、土地登記應當依照申請進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集體土地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使用證原則上能過戶,但過戶對象一定是農村本村本組的村民,農村戶籍,無住房,符合一戶一宅,非城鎮居民遷戶籍到農村買房的。

過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轉讓方的原土地使用證原件

2、已過戶后買受人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3、買賣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轉讓契稅(縣財政收取)及營業稅等(地稅局收取)。

拓展資料:

集體土地使用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形式僅有二種,一種是國家所有,種是農村集體所有,個人僅有土地使用權。農村也一樣,僅有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承包經營權。

但是二種土地所有權形式上的房屋所有權權利,就完全不同了。相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農村土地上的房屋,是以宅基地為重,房屋產權為次,房屋產權處分主要受當地村集體組織(村干部)形式制約。

不同的辦理流程所涉及的土地證辦理費用都不一樣。

參考資料:

土地使用證_百度百科

  集體土地使用證原則上能過戶,但過戶對象一定是農村本村本組的村民,農村戶籍,無住房,符合一戶一宅,非城鎮居民遷戶籍到農村買房的。
  一、過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轉讓方的原土地使用證原件
  2、已過戶后買受人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3、買賣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轉讓契稅(縣財政收取)及營業稅等(地稅局收取)。
  二、辦理土地證過戶所需費用
  國土部門收費(皖價費〔2008〕113號)
  1、土地證工本費20元
  2、土地登記費30元。

集體土地使用證原則上能過戶,但過戶對象一定是農村本村本組的村民,農村戶籍,無住房,符合一戶一宅,非城鎮居民遷戶籍到農村買房的。

一、過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轉讓方的原土地使用證原件

2、已過戶后買受人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3、買賣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轉讓契稅(縣財政收取)及營業稅等(地稅局收取)。

二、辦理土地證過戶所需費用


國土部門收費(皖價費〔2008〕113號)

1、土地證工本費20元

2、土地登記費30元。

拓展資料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屬于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于集體所有。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 集體土地  百度百科 土地使用權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土地使用證的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更名

請高明的律師回答,不知道的不要誤導人.我們這里是農村,沒有房產證,只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93年發的,扉頁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土地民房證專用章,后頁是北京市朝陽區土地管理局土地發證專用章,當時我還小,只有13歲,使用權人是我的父親.今年要面臨拆遷,使用權人不是我的母親(我母親是一個智力重殘人),也不是我,我很著急,對于拆遷補償這塊,是怎么界定的?如果過戶需要什么手續,需不需要費用.請認真回答,如果回答的好而且具體本人還有分數追加.
你這個比較復雜,基本和我前段時間受理的一個案子差不多
1、到公證處進行財產繼承公證,相關權利人放棄繼承。
如果要辦到你名下,要需要你母親贈與給你她名下的財產,至于你母親不能自理應該怎么辦,建議你咨詢公證處。
(你只能繼承4分之1,你母親4分之3,所以同時還要辦理贈與)
2、個人提交土地使用權繼承申請,由村委會蓋同意公章。
3、向土地局提交相關手續。
這個比較復雜,基本和我前段時間受理的一個案子差不多
1、到公證處進行財產繼承公證,相關權利人放棄繼承。
如果要辦到你名下,要需要你母親贈與給你她名下的財產,至于你母親不能自理應該怎么辦,建議你咨詢公證處。
(你只能繼承4分之1,你母親4分之3,所以同時還要辦理贈與)
2、個人提交土地使用權繼承申請,由村委會蓋同意公章。
3、向土地局提交相關手續。
集體土地只有使用權和繼承權
老人如果去世了
那就是就是繼承權的問題
集體土地所有權

第十九條 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依照第二章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條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后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村、隊、社、場合并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由于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由于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二十二條 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于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三條 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起至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準變更的。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后,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體土地,或雖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違法占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后再確定所有權。

第二十四條 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于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五條 農民集體經依法批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民集體經依法批準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但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后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準,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條 原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宗教活動用地,被其他單位占用,原使用單位因恢復宗教活動需要退還使用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確屬無法退還或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經協商、處理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軍事設施用地(含靶場、試驗場、訓練場)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或劃撥土地的文件確定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規定處理后,再確定土地使用權。國家確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軍事設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級軍隊,現由其他單位使用的,可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為他項權利。經國家批準撤銷的軍事設施,其土地使用權依照有關規定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確定使用權。

第三十二條 依法接收、征用、劃撥的鐵路線路用地及其他鐵路設施用地,現仍由鐵路單位使用的,其使用權確定給鐵路單位。鐵路線路路基兩側依法取得使用權的保護用地,使用權確定給鐵路單位。

第三十三條 國家水利、公路設施用地依照征用、劃撥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劃定用地界線。

第三十四條 駐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的行政管理和服務性單位,經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商被駐單位規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條件后分別確定實際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原由鐵路、公路、水利、電力、軍隊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之前,已經轉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除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應當退還的外,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可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但嚴重影響上述部門的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暫不確定土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再確定土地使用權。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轉讓的,經依法處理后再確定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 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其使用權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劃撥文件確定;沒有審批、劃撥文件的,依照當時規定補辦手續后,按使用現狀確定;過去未明確劃定使用界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土地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第三十七條 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后確定使用權。

第三十八條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復劃撥或重復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最后一次劃撥或征用文件確定使用權。

第三十九條 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建房屋的,根據批準文件、合建協議或者投資數額確定土地使用權,但一九八二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后合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后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后作為資產入股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股份制企業。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股份制企業。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股分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股分制企業。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后,出租給股分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變。

第四十一條 企業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企業破產后,經依法處置,確定給新的受讓人;企業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企業破產時,其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四十二條 法人之間合并,依法屬于應當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以劃撥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辦理劃撥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鄉(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閑置部分不予確定使用權,并退還農民集體,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五規定的農民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給聯營或股分企業。

第四十五條 一九八二年二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六條 一九八年二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后,按處理后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 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八條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第四十九條 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條 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與宅基地分別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一宗地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可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間分攤。

第五十四條 地面與空中、地面與地下立體交叉使用土地的(樓房除外),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確定為他項權利。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主要用途或優先使用單位,次要和服從使用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上述兩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屬合法批準征用、劃撥的,可按批準文件確定使用權,其他用地單位確定為他項權利。依法劃定的鐵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軍事設施、危險品生產和儲存地、風景區等區域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土地管理有關法規確定。但對上述范圍內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據有關的規定增加適當的限制條件。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線與實地一致,但實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一致的,按實地四至界線計算土地面積,確定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他項權利依照法律或當事人約定設定。他項權利可以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同時確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確定之后增設。各級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按處理決定確定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的《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同時停止執行。
如果你父母只有你一個小孩,便不需要過戶,如果你父母除你以外還有小孩的話,過戶也比較麻煩,所以建議不過戶,對拆遷補償也沒什么影響,如果涉及你和兄弟姐妹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可以協商解決。
未離婚的情況下申請變更宅基地證存在一定的困難,可以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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