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下構成同居關系,同居關系即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專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屬同居住。
1、同居關系自始至終不受法律保護,其自行解除,不必經過法院判決。
2、對于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決。
3、對于分割財產,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間為一方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歸各自所有。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對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對于債權債務,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來處理,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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