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普遍存在,特別是部分人群在解除第一次婚姻后若年紀稍大,對結婚登記這種形式不太在乎,認為再找的伴兒能夠搭伙過日子就行了,再辦結婚證是沒有必要的,所以出現了很大一部分同居的人群。兩人在統一屋檐下共同生活,形如夫妻,彼此也有感情。在外人看來他們兩就是夫妻。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突然死亡,另外一方有繼承權嗎?根據《繼承法》第二條對繼承權順位以及有哪些人有繼承權做了明確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法條明確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配偶是指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是在民政部門已做過婚姻登記的夫妻關系。顯而易見,未登記結婚的同居關系,雙方沒有合法的夫妻關系。雖然在外人看起來像夫妻一樣,但沒有法律意義上配偶的權利,故在同居期間如果一方死亡的,另外一方是沒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這是因為未婚同居不具備夫妻的名分。我國婚姻法規定,進行結婚登記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記后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那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同居雙方有沒有繼承權,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非夫妻關系雙方只是同居的話,互相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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